[法学]合同法教案内容摘要:

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案例研讨分 析: 案例一: 东湖村委会曾有一辆“蓝鸟”汽车, 1995 年夏发生交通事故致部分毁损。 为便于处理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村委会进行了维修招标,兴利水利汽修厂中标。 在车辆修理期间,东湖村委会与市对外供应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东湖村委会将该车作价 10 万元转让给外供公司,外供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 24 万元转让给东湖村委会,差价款 14 万元由东湖村委会补偿给外供公司,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东湖村委会应获的保险赔偿金由外供公司享有。 后外供公司交付东湖村委会“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 东湖村委会车款 万元,并向兴利水利汽修厂支付修车费 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 后汽车大修厂诉至法院,要求东湖村委会支付尚欠修车费 万元及利息损失 1000 元。 法院驳回了兴利水利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理论分析: 本案中 东湖村委会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其与水利汽修厂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概括地转让给外供公司的。 一方面,从协议中“事故车的修理事宜由外供公司负责”的表述以及换车协议中关于交换汽车、让与事故车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内容中,完全可以合乎逻辑地认定被东湖村委会与外供公司之间达成了 概括转让车辆修理合同的合意。 在车辆修理期间,外供公司向水利汽修厂支付了部分修理费,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已修理完毕的汽车;水利汽修厂曾多次向外供公司索要剩余修理费且曾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事实,能够得出结论:在东湖村委会将事故车辆转让给外供公司时,将车辆修理合同概括转让给了外供公司且得到了水利汽修厂的同意。 据此,东湖村委会与外供公司之间的合同转让协议对水利汽修厂发生法律效力,外供公司取代东湖村委会成为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东湖村委会不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水利汽修厂要求东湖村委会支付尚欠的修理费已无法律 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水利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18 1996 年 1 月 9 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 5 万元,借期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也表示李某所借 5 万元由其偿还。 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 1996 年 1 月 9 日李某在贵行贷款 5 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 ”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 信贷部主任也在场。 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 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此,该行以史某为被告,将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史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理论分析: 本案中,理由是:法人的对外职务活动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在法人授权情况下可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本案的关键是看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的声明及保留该声明是否属于法人的授权范围的职务活动。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 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 故法院判决债务应由史某承担。 复习思考题: 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权利移转的效力 合同义务移转的分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情形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异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教学重难点: 合同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19 一、概念和类型 二、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二)因拒绝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 (三)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五)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 三、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四、解除权的消灭 五、法律后果 案例研讨分析: 案例一: 2020 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购买石料的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供应石料100 吨,每吨单价 900 元。 张某在 2020 年9月1日之前分三批将石料送到指定地点。 合同订立以后,李某分两次将预付款9万元汇至张某处。 张某也在 2020 年7月之前将前两批货送到李某指定地点,但第三批货却迟迟没送。 李某数次向张某催要,张某总是以货源紧张等理由予以搪塞推脱。 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张某可推迟一个月供货,必须于 2020年10月1日之前送到。 但是,直到 2020 年 10 月5日,张某也没有将货送到。 李某因施工急迫,不得不以高价从别处购买石料应付施工急需。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合同,返还预付款3万元,并要求张某赔偿因违约给他 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的3万元预付款并赔偿他的损失。 理论分析: 本案中 由于张某不按时供货,经李某多次催促后仍不履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 据此,李某拥有合同的解除权,李某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多支付一部分石料款,这部分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并且须退还李某的3万元预付款。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20 案例二: 某供电公司为收取 他人拖欠的电费,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代理供电公司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8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 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 随后,供电公司以对乙、丙两公司不再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律师事务所不同意,坚持按合同处理纠纷。 供电公司已经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其余不再支付。 律师事务所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及违约金 6 万元。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供电公司 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 6 万元。 理论分析: 本案中,原告完成了部分委托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其只能就已完成的事项请求报酬,对于未完成的事项,尽管归责于委托人,但被告不承担支付其余报酬之责。 同时,由于原告未取得的报酬不属于其因合同提前解除所遭受的损失,被告也不负赔偿之责。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可根据这一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复习思考题: 合同解除 的 概念 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的概念和特点;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及违反它所产生的责任;掌握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的条件和效力。 教学重难点: 清偿、抵销、提存。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一、清偿 二、免除 21 三、抵销 四、混同 五、提存 案例研讨分析: 案例 : 李振华向王文彬借钱 20 万元,并请周爱军作担保,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周爱军承担何种形式的担保责任。 清偿期届至,王文彬向李 振华请求返还借款,李振华于是签发面额为 20万元的支票一张给王文彬,王文彬同意接受该支票,并返还借据给李振华。 不料事后王文彬向银行提示付款,却没有得到付款。 由于李振华避而不见,因此王文彬起诉,要求周爱军承担担保责任,履行 20 万元债务。 理论分析: 在本案中,法官对于周爱军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李振毕没有真正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李振华仍然需要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仍然需要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 根据《担保法》第 19 条规定,如果担保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 此作为原告有权要求周爱军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应当考虑王文彬的清偿行为的性质。 由于王文彬的清偿属于代物清偿,因此原合同关系消灭,既然原合同关系消灭,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消灭,因此作为被告的周爱军不承担担保责任。 复习思考题: 清偿的概念 抵销的概念和条件 提存的概念和条件 第十章 违约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违约的形态及其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理解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损害赔偿的完全赔 偿原则及其限制规则。 教学重难点: 2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分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教学时数: 8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一、概念及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一)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特殊构成要件 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 如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当事人一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 三、违约行为 (一)特征 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 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分类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 1)不履行 ①根本违约 ②拒绝履行 (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①迟延履行 ②质量有瑕疵的履行 ③不完全履行 (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3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形 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 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的过错 (三)免责条款 案例研讨分析: 案例一: 2020 年 3 月 30 日,袁先生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 双方约定,婚庆当日,头车为一辆六米长的黑色中型卡迪拉克轿车,如因婚庆公司工作失误造成当日婚车或工作人员未能履约,婚庆公司按相应项目预付款的两倍赔付。 协议签订当天,袁先生夫妇支付了婚庆公司 1000 元预付款。 婚庆当天,袁先生又支付婚庆公司 4800 元婚车费用,其中五辆红旗轿车,每辆 400 元费用。 然而,婚庆公司当天派出的卡迪拉克轿车在尚未完成迎娶新娘任务的情况下,带着婚礼需用的全套鲜花系列中途撤走,后袁先生夫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得另买花卉饰物将原作尾车的一辆红旗车改扮为头车,婚礼才得以继续进行。 2020 年 10 月,袁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 2600 元婚庆头车费用、双倍赔付预付款 2020 元、支付 600 元鲜花费用、支付因延时加付的 600 元租车费、支付 5000 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袁先生夫妇 2600 元婚庆费用,赔偿 896 元违约款、 20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理论分析 : 本案中 袁先生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并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婚庆公司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作为婚庆头车的卡迪拉克轿车未能如约完成迎娶新娘的任务,故婚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头车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赔付相应项目预付款的两倍。 双方之间合同具有特殊性,且结婚仪式对于袁先生夫妇的重大意义,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给二人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应酌情赔偿袁先生夫妇相应的精神损失。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20 年 9 月 3 日 5 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 24 苏省昆山市,途经 320 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 9 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 元。 2020 年 5 月 8 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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