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信息化监理合同内容摘要:

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个日历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个日历 日 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9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 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 滞纳金 的计算办法:为支付当笔 赔偿 额的 月 千分之三。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 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 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 要提供保密协议范本,并签署保密协议。 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10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 市 仲裁机关仲裁,或向 市 人民法院起诉。 1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 1) 本项目 所涉及的 工程合同 及其 补充协议; ( 2) 本 项目 工程监理合同、应标文件及授权书; ( 3) 国家 、自治区 有关本 项目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 4) 本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 初步 设计和其他有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工程量核定单等); ( 5) 现行的 软件开发 和信息化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 7)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 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 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项目 实施信息化监理 ,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 “监理范围”和 “监理规范”。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 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提供的 工程资料 : ( 1) 建设单位项目 《招标文件》 (原件); ( 2) 承建单位的《投标文件》(可作合同附件); ( 3) 《承建合同》及合同附件(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签的承建合同)(原件); ( 4) 《承建单位中标通知书》 (原件); ( 5) 系统 设计方案(设计图纸 、 施工工艺、清单等 技术资料 ) ; ( 6)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安排(填写“项目人员联系表”); ( 7)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 8) 业主单位认为需提交的其 它 文档; ( 9) 监理单位在实施过程 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文档; 12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办公室一间 ,如 监理人自备的 , 委托人给予补 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零元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 零 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延长合同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如 出现非 监理人 原因 导致监理周期延长的, 由 委托方 承担监理合同期延长的相关费用; (具体的计算方法:监理合同期延长的相关费用 =监理费率 C( %) 实际 总投资 M 附加工作月数 /12) ,其中本合同初步约定, 监理周期延长的最高上限为 不超过 原定监理周期的 50%, 同样,委托人 所 支付的 因监理合同期延长 所 追加 的 监理 费用 的最高 支付 上限为 不超过 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的 50%。 监理费率 C(%) 根据中标结果约定 为 % 其他情况则由委托方与监理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3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具体的补偿情况 如 因非监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而产生的监理附加工作,监理单位有权获得监理附加报酬 )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 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670 号)的规定,采用文件附表二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规定,工程投资估算规模 万元 ,处于 3000 万和 5000 万的监理收费基价(分别为 万元和 万元)区间,按最低收费基价计算收费基价费用,即 万元。 监理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监理实际收费 =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统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竞标时下浮优惠系数( 20%),即为 万元 ( 120%) = 万元。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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