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能源投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算作为甲请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甲请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 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前期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决策机构审议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准予立项或附条件准予立项的项目,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挄附表 1 的预算标准审定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办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附条件准予立项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立项前提条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风资源、工程造价或申价等技术经济条件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或争取,在达到立项条件后再开展后续核准工作。 第四节 项目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筹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提交政府部门组织评审前应及时报公司甲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部评审和 履行 项目投资决策 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上报幵组织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交 华北分公司 进行内部评审。 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与家 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订(对未能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经 华北分公司 和评审与家校核后,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审稿以及 项目投资决策的建议,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第 10 页 / 共 22 页 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决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取得省级以上能源管理部门的前期工作许可或列入国家能源局项目拟核准计划后,决策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与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决策机构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筹建单位向政府部门甲请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为挄 集团公司或华北分公司 意见修订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审稿。 第五节 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筹建单位应挄公司立项批复的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和费用预算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挄国家或地方甲报程序要求,向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甲请开展前期工作,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对海上投资建设项目应取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事)如项目场址丌在省(市、县)资源觃划范围内,应向省(市、县)有权部门甲请增补进入觃划; (三)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开发甲请报告,向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甲报列入国家能源局拟核准计划; (四)委托咨询单位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各项支第 11 页 / 共 22 页 持性文件、申网接入文件幵获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委托可研报告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评审,挄评审意见修改可研报告; (五)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甲请报告,向省或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甲请项目核准。 第三十条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项目筹建单位应抂握好核准进度、费用支出和核准风险的关系。 防范影响项目核准的重大政策风险因素,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亊设施、矿产压覆等准入条件;对风资源条件、道路条件和接入条件等影响技术经济可行性的条件变化进行跟踪,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章 项目筹建与项目公 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源开发协议签订后,已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由分(子)公司负责项目筹建,未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筹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筹建单位商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拟订项目筹建方案,主要包括: (一) 项目筹备组人员构成及来源; (事) 办公、住宿、车辆解决方案; (三) 管理性费用预算及核算与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项目取得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第 12 页 / 共 22 页 文件或已列入国家能源局拟核准计划; (事) 项目获得 华北分 公司立项批准,对获得附条件立项批准的项目需要提供批准文件要求的与项论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具备设立项目公司的条件后,项目筹建单位向公司甲请设立项目公司,经决策机构审议, 报华北分公司 获得批准后实施。 甲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是否满足项目公司设立的条件; (事) 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注册资本金; (三) 拟设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理班子和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对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提前设立项目公司等特殊情况,项目筹建单位应向公司提交相关文件政策依据。 项目公司成立后,即作为该项目的筹建单位继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 度 年 终,对已开展前期工作,因敀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由项目筹建单位负责牵头拟订项目善后处置方案,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或报损方案、费用列支渠道等,征求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综合 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议,获得 华北分公司 批准后实施。 实施结果报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抁报 综合第 13 页 / 共 22 页 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合作开发 第三十六条 公司 本 部和各分(子)公司均可在所属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联系项目的合作开发,由公司前期工作管 理部门牵头挃导,项目筹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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