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工程合同七通一平通用条款内容摘要:

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 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7.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 10.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11. 办理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 12. 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 13. 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欧倍德梅陇店配套工程合同 通用条款 4/7 OBI(China)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 9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 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 10 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5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 方代表在 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 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推迟开工日期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 11 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 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 12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质量与验收。 第 13 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 14 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首先达到甲方的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欧倍德梅陇店配套工程合同 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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