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 督部 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 七十 三条 招标 人或者 招标 代理机 构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 )应当 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 七十 四条 投标 人相互 串通 投标或 者与 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七十 五条 投标 人以他 人名 义投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 法必 须进行 招标 项目的 投标 人有前 款所 列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上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 七十 七条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收受投 标人 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七十 八条 评标 委员会 成员 在评标 过程 中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 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七十 九条 评标 过程有 下列 情况之 一的 ,评标 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 八十 条 招 标人 在评标 委员 会依法 推荐 的中标 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 八十 三条 招标 人与中 标人 不按照 招标 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 八十 六条 依法 必须进 行施 工招标 的项 目违反 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 八十 八条 对招 标投标 活动 依法负 有行 政监督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八十 九条 任何 单位和 个人 对工程 建设 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 行为 ,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 九十 一条 本办 法由国 家发 展计划 委员 会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5月 1日起施行。 西 宁 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西宁市开发区建 设 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 程 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 照 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原 《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量 清 单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法〔 2020〕 284 号)同时废止。 附 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 工 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抄 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政 府 法 制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中心,存档。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 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规 范我 省 房屋 建 筑和 市政 基 础设施工程工程 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青海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以及《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 号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0)等 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 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 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 饰 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 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 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符合《青海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青政办〔 2020〕 75 号)要求的,应 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是 否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 四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 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编制,分发给投标人: (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0); ( 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 (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 程量清单 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 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 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 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 价。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 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 于开标前三日内发布招 标公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如实公布 ,不得随意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 于 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六条 省住 房 城乡 建设 行 政主 管 部门 依法 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工程 量清单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 以 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国 有 投资 的 房 屋 建 筑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工 程项目工程 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按照国办发〔 2020〕21 号和青政办〔 2020〕 75 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 建 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房屋 建 筑和 市政 基 础设 施 工程 项目 工 程量清单招标由 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 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 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 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 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 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标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工程量清单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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