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水务局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内容摘要:
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 年 12月 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 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1 份 ); 5.年设计用水量在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 1 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 1 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0年 2 月 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3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 年 12 月3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设 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 1 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1 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20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293 号发布)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 1994 年 7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 月 27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0 年 2 月 21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3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及《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 DN200 以上,且总投资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 3 万立方米(含 3 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 DN200 以上,且总投资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 3 万立方米(含 3 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 — 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审批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20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8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 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及《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法 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 市供水工程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 月27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 6 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有红线图; (三) 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四)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 (五)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应制定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供水企业同意; (六)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已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 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原件 1 份 ); (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和保护措施 (原件 1 份 ); (三)供水企业书面意见(原件 1 份); (四)施工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五)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出具国土部门批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 — 水务局审核 — 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水务局非行 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务局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 年 12 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 1 月 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 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20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水务局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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