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委及交警队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内容摘要:
建筑法》第七条;(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或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措施; 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一)政府投资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需提 交以下材料: (原件 1份); 2.《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政府投资工程)》(加盖公章,原件 1份); 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 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1份,验原件)。 (二)社会投资道路工程需提交以下材料: (原件 1份); 2.《 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社会投资工程)》(加盖公章,原件 1份); 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国土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落实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同(电子文档和复印件 1份,验原件); (原件 1份); 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1分,验原件); ,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复印件 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 10月 15日建设部令第 71号发布, 2020年 7月 4日建设部令第 91号修正)第四条。 (三)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施工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工,开工后 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特 殊工程的认定文件及参建单位(人员)等相关材料向许可决定机关备案,许可决定机关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建设单位发出简复函。 申请表格 《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含《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信息表》);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 运输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许可程序 ; ; ; ; 书或证件。 行政许可时限 市政府投资工程 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投资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 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特殊工程除外)。 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交通委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路口因建设项目施工 或临时出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二)长期路口因建设项目需满足机动车、行人出入及消防应急等需要,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注: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本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 6月 4日国务院令第 19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 7月 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20年 2月 16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0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20年第 2号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 2020年 1月 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 7月 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 订)第二十一条。 (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5年 9月 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 9月 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八)《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020年 2月 19日深圳市政府三届一 ○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年 4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行 政许 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 、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阀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20)》第 .2条)。 (三)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 (六)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 通疏解方案,能保证道路的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 5m; 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 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经 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 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 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两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 印件 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2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两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 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属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申请临时施工路口的,可不要求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四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 2套,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平面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等。 申请长期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验原件);申请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验原件)。 (五)路口设计单位出具的路口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 2套,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注: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平面设 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 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六)路口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七)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八)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九)开设路口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 2份,附电子文件)。 (十)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 2份,附电子文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 该表格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3.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 政许 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资料;(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行 政许 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包括路口施工时间)。 确需延长期限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申请人取得《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进行开设路口施工。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三日通过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委及交警队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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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必须考虑控制风险这个重要因素。 如果控制风险评价太低,将使审计人员执行的实质性测试不够充分,进而导致检查风险加大。 相反,如果控制风险评价太高,审计人员将执行比较多的实质性测试,进而使审计测试不经 济,效率低。 (3)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查出项目管理全过程重大问题和漏洞的可能性,可由一定的审计方法加以控制。 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评估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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