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小区路灯施工安装合同内容摘要:

2. 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运离工地。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 合同总价及调整 8 1. 合同总价: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 设计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如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每单项变更引起增减费用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则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 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 任何乙方承包范围之签证单须经由监理、甲方代表审核后,盖三方公章方为生效。 第十七条、 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 依据。 第六部分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或由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根据工 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 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运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 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 和尺寸; 3. 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 1. 甲方要求的工程更改的费用计算方法须按照下列各段执行:(每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不超过伍仟元的,不再计取) 变更项目与工程量及单价清单内项目性质相同、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的安装费的计算以工程量乘以相同项目的定额单价计算。 若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不同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安装费以相同的项目的定额单价为计算基础换算,否则以由甲乙双方根据工料分析商定的价格计算。 变更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以 安阳 市定额站公布的中准价 为计算依据,跨月的则按相应月份的加 9 权平均值进行计算,减去的工作从预算书中扣除相应的安装费及材料费。 甲方要求变更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呈交草拟的工程更改预算报甲方批复,批复后生效。 乙方须把所指的更改或工作的费用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甲方审核和 确定。 该计算资料须包括单价的详细分析。 2. 按本条款 1节计算到的工程更改费用,中期付款额和合同总价须予以相应的调整。 3. 通知甲方有索赔意向 ,并在一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 超过这一期限的时间则被视为不合理的过程,乙方便被视为放弃其索赔的权利。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 1. 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 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合同书第六条。 2. 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正本及副本各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第二十三条、 保修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完成 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向协议条款约定的 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0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过期完工赔偿及质量未达标赔偿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协议条款的完工前或按第十一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而甲方证明他认为本工程本应已完成,则乙方须按 合同协议的过期赔偿率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 过期赔偿率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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