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通服xxx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内控内容摘要:
的数量视来客人数而定,外来人员在 6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 3人;外来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超过 5 人;特别情况由主持宴会的领导确定陪餐人员。 (三)结算办法 实行餐后结算的办法,即每次就餐后持就餐申请单及签字后的发票,送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超过 5 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费用自理。 超出批准标准的费用自理。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通信费 开支规定 第一条 公费移动电话及小灵通配备范围及话费报销标准 : 公司领导 500 元 综合部主任 260 元 市场部经理 300 元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2 财务部经理 200 元 工程部经理 300 元 工程部副经理 200 元 营销部经理 260 元 电线厂负责人 300 元 物业部经理 260 元 综合部管理人员 120 元 市场部管理人员 120 元 财务部会计、出纳 120 元 生产部室管理及以下人员的费用标准由各部门自定 ,但不得超 出上述同级人员标准 ,报公司审批后交综合部、财务部备案。 公费电话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做到言简意赅,避免过长的通话时间。 公费电话只能由公司配定人员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费用报销以每月电话公司正规机打发票为据,超出核定标准的部份由个人自行承负。 公司固定电话的管理 ( 1)公司原则上严禁员工使用公司电话处理私人事务,如有重要的私人事务,也应以最简便方式回应处理,以免影响工作。 ( 2)使用公司电话通话过程中应避免影响周围同事的工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3 作,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司电话。 ( 3)公司严禁员工在工 作时间内利用公司电话私话聊天。 员工因公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 4)每月以电话费发票为报销依据,如发现各部门电话有声讯费用,按该费用 5 倍罚款,若发现责任人的,本月费用罚当事人一人承担,没发现责任人的,罚款由部门全体人员平摊。 ( 5)电话使用者应爱护电话设备,轻拿轻放,防止人为损坏。 ( 6)各部门不得自行改设通信线路,需要增加或变动线路的,需报请综合部核准后,由综合部通知电信公司专人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独立监督和评价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包括公司本部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4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负责,在 总经理 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 能。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公司领导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明确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 计人员。 经营规模较小暂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所属成员企业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5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的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经营业务计划、预算、决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等。 第十二条 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有 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的有关的部门,并有权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层的要求,有权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公司 总经理 报告。 第十四条 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帐册、合同及预算、决算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 第十六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 立即纠正或制止一切不正当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第十七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料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出加强经营管理、严格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6 执行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建议。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为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权利机构按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 总经理 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修订和解释。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财会( 2020) 41 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下列部门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7 和岗位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职能部门和岗位。 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财务部应对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复核、审签。 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票据的管理、登记、注销等。 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按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公司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 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具有货币资金开支审批权: (一)由 总经理 负责审批 的支出: 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运作。 非常规性的财务支出、大额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变现处理、借款、广告、赞助等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 重大奖励支出; 常规经营性支出;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8 招待费、业务用烟费等支出; 事长授权审批的支出; 他应由总经理审批的支出。 (二)经副总经理 负责审批的支出 规定额 度内 的: 办公费用支出; 车辆维修费支出; 差旅费支出; 安全生产应急支付的费用; 总经理授权审批的支出。 (三)由 部门负责 审批的支出: 规定额 度内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财务部经理 审批后报销; 总经理授权审批的支出。 第八条 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并请示。 第九条 公 司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29 算、支付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审批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 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条 公司对于单位借款 拾万以上、工程建设决算、单台设备开支伍 万元以上的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超过库存限额 20, 000 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 (一)工资、奖金、津贴等; (二)差旅费及出差借款; (三)工程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30 (四)零星采购 及 1000元以下物资的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借款,经办人员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环节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出纳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必须核对一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主办会计每月须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了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司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购买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买。 川通服遂宁分公司 31 (二)公司购买回的票据须经主办会计登记后交出纳保管。 (三)使用后的凭证应由主办会计进行注销登记。 (四)票据的背书转让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二)公司印鉴私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 (三)公司签发银行支票所需的全部印鉴严禁一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合于 公司所属 分公司及所有部门。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下列采购与付款业务为不相容岗位: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川通服遂宁。川通服xxx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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