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系统舆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条 电力 舆情信息的监测范围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报道、网络文章、视频、博客、微博、论坛、贴吧、社区),以及其他新媒体等。 第八条 电力 舆情工作应重点关注五方面信息: (一)关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活动的 信息。 (二)与 电力 有关的国家或地方的政策信息及监管部门信息。 (三)反映 电力 服务质量问题的信息。 (四)反映 电力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及员工思想动态的信息。 (五)反映竞争对手动态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的信息。 第九条 根据舆情对企业的影响力和危害程度,将 电力 舆情分为五个等级,即正面、一般、关注、有害、危害,后三级统称为负面舆情。 (一)正面舆情:媒体、公众、监管者、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对 电力 做出的正面评价,且具有较为广泛的传播效应。 (二)一般舆情:反映 电力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信息,内容客观中性,传播范围有限,不 易产生扩散效应。 (三)关注舆情:客观反映 电力 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有一定参考价值,且具有较大传播范围的舆情信息。 (四)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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