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采取了成本控制机制和有效激励办案机制。 (五)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考核随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是否有效促进政法工作的开展,与上年相比,辖区的发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或下降,辖区的结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提高。 (六)资料上报情况:是否适时上报各阶段经费执行情况和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相关资料并针对问题适时提出合理建议。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上考评 指标为我厅根据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实际特点确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特殊的项目,我厅将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考评内容和具体指标。 第十二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照绩效考评指标应当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组织实施过程、工作效果等; (二)政法经费使用情况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 (四)政法经费保障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事项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由我厅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政法部门和被考评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七 条 我厅负责制定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并负责对省本级政法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联合省级政法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政法经费考评工作,并选择部分市县或重大项目直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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