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继电保护管理制度宣贯资料要点内容摘要:
二条 确定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工期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合理制定投产日期,以保证设计、调试和验收质量。 基建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各级调度继电保护部门提供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图纸、资料、设备参数、线路实测参数。 第五章 交接验收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电保护设备到货,建设单位应通知生产单 位和施工单位的继电保护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工作。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定货合同共同进行设备、备品备件、专用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出厂报告、合格证等检查验收,根据设备到货清单逐一登记;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三方共同在山西省继电保护设备开箱验收单(见附 表 1)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报竣工前,基建部门应组织成立继电保护专业验收组,对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接入的 继电保护在报竣工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安装调试部门应对 继电保护 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生产单位人员应介入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按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以及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制定的反措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报竣工前,基建部门应向生产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含电子版)、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其它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继电保护 产品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供货合同规定验 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类继电保护反 事故措施 ;凡在出厂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厂内处理,并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该产品的保证期。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新接入的产品,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或先天性缺陷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派专人对上述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向基建及生产单位提出监督意见并报上一级技术监督机构备案,基建及生产单位应充分考虑这些监督意见,如工程中威胁系统安全运行的因素得不到彻底解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不允许工程竣工投产。 第三十一 条 继电保护专业验收组应在验收结束后对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继电保护 的验收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送省电力调通中心,作为工程投产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运 行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 继电保护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继电保护档案(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 第三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 执 行 继电保护 管理报告制度。 对 继电保护 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 继电保护 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并报送山西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技术 监督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对 继电保护 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技术监督机构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制造单位代表参加),对事故原因和解决措施作出专题分析报告,交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 应 建立和完善定值管理制度 、 检验管理制度 等, 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继电保护 的定检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 继电保护 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调度、运行人员有关 继电保护 运行维护的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 应保证主保护的投入率、运行率及正确动作率,对存在的各种缺陷,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三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的保护设备的健康水平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中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对保护设备进行状态评估,对存在严重威胁系统安全运行问题的保护设备,监督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强制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照强制监督意见采取措施以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对管辖范围内 继电保护 的运行管理、整定计算、动作统计分析、运行维护、定期检验 、事故分析、重、技、反措执行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十条 依据山西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省电力调通中心组织评议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 继电保护 ,促进技术进步,提高 继电保护 的运行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各 运行维护单位 应加强对故障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故障信息子站与主站、分站的通讯畅通,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巡视 ,并积极开展系统运行考核工作。 第七章 装置质量监督 第四十二条 继电保护 供货合同应包括装置性能、质量指标、经济条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以及质量责任、保证期、用户质量监督、出厂试验、售后服务和技 术指导、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内容,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四十三条 省电力调通中心可定期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装置运行情况等及时公布 ,促进提高电力系统 继电保护 产品质量及其运行水平。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同制造单位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省电力调通中心根据需要对制造单位进入山西电网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抽查检测,质检抽查结果经相应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议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由省电力调通中心组织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人员 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和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生产厂商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回访机制,定期对本厂 销售继电保护的运行 情况、售后服务进行回访,对回访中出现的设备缺陷和服务质量投诉及时处理和答复;涉及到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生产厂商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解决。 第八章 反事故措施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的制定与管理 (一) 反事故措施 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电力公司为山西电网 反事故措施 归口管理部门。 (二)反事故措施 的分级实施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相一 致。 (三) 省电力公司根据国网公司、各网省公司颁发的 反事故措施 原则、要点,结合本网的实际情况,制定 反事故措施、 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并监督管理执行情况。 (四)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组织反事故措施(或实施细则)的修订、补充或废止,并需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报上级管理部门核备。 (五)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反事故措施管理档案,收集并整理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的实施 (一)各单位继电保护部门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反事故措施项目一经确定,应 严格按期完成。 (二) 对 反事故措施计划 的 实施,各单位 要从资金、人力、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保证。 (三)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设计部门(包括非电力系统所属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的 继电保护 设计时,应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规定。 凡不执行反事故措施,运行部门有权要求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施工,否则生产单位有权拒绝工程验收。 (六)制造或科研单位在研制、改进产品时,应贯彻反事故措施规定,并及时向用户通报。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反措贯彻执行不力,反措实施计划、项目不落实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 对因不执行反措造成继电保护事故导致电力系统事故停电,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省电力调通中心归口,分级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原则上以各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第五十一条 省电力调通中心负责省调调度管辖系统的 继电保护 的技术监督管理;地区系统 继电保护 由所属供电分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发电厂内部的 继电保护 由电厂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非电力部门所属的系统按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监督。 第九章 仪器仪表的配置与管理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新建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设计必须按照《山西电网继电保护专业仪器仪表管理办法》标准配备合格的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见附录 2),监督机构应对此进行监督,对未按标准配备仪器仪表的变电站,监督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建议不允许其报竣工。 第五十三条 继电保护仪器仪表应登记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以保证其精度。 第五十四条 经检测证实不符合标准的仪器仪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整和修复。 确实不能修复的仪器仪表,应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废并更新。 禁止在继电保护调整试验中使用未经检测或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第五十五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仪器仪表配置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提出警告并纳入专业考核。 第十章 异常情况警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警告制度,分为二级警告和一级警告。 二级警告为一般警告,一级警告为严重警告。 第五十七条 二级警告通知单由省电力调通中心继电保护处提出,省电力调通中心分管领导签发,接收人为 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并抄送接收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第五十八条 一级警告通知单由省电力调通中心提出,省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经理签发 , 接收人为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并抄送接收单位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接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异常情况警告通知单(见附录 3)的单位应认真研究通知单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处理解决,并将接收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的警告通知单及时上报省电力调通中心,省电力调通中心应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如超出规定时间仍未上报,或未采取整改措施者,对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全省电力系统予以通报。 第 六十条 异常警告项目 (一)二级警告 1. 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仍在运行。 2. 继电保护 发生不正确动作后,不认真查找原因。 3. 220 千伏以上系统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低于 %。 4. 继电保护 的定期检验超周期 3 个月仍未列入检验计划。 5. 不按计划及时执行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 6. 由于本单位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继电保护技术改造工程任务。 7. 其它影响设备或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 (二)一级警告 1. 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导致系统事故。 2.。山西电网继电保护管理制度宣贯资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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