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邮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全无误后,作业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不得将燃油、可燃气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邮政办公和生产场地。 2.邮政大楼、计算机房、邮政生产场地的各种包装箱及其它填料、打印纸等易燃物品要随时清理,不得积压。 3.生产作业或设备维修必须使用的少量汽油、洗油、酒精等易燃液体,要严格限量,并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六条 邮件收寄中的安全验视 邮政营业收寄邮件时,要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验视。 防止在邮件中夹寄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1.邮政建筑的土建施工和生产设备安装,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和设备安装要求进行,保证符合防火设计标准。 2.在各种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及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随工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按照防火设计和安全要求施工,发现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中的,应立即纠正。 4.施工中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5.在邮政大楼施工中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材料,要随用随进,严格管理;施工中的包装材料及其它可燃废料、垃圾要随时清除。 第十八条 物资仓库防火管理 1.仓库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仓库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保持库内清洁整齐,离库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3.库房内严禁明火作业,严格控制火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4.仓库的电器设备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器设计、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 5.库房内禁止使用任何种类的电热器具。 6.库内照明应使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不准使用日光灯或大于60w的灯泡。 第十九条 邮运车辆、车库、维修车间、油库防火安全管理 1.对邮运车辆应划定停车位,车头朝向出车通道方向,不得堵塞出车通道。 露天停车场要设明显区域标志,设置夜间照明灯。 2.各车库、停车场应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每台车均应将备用钥匙交车辆调度室妥善保管,保证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进行疏散。 3.车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燃杂物。 4.车库、停车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作业。 车辆确需焊接修理的,应拖离停车场进行维修。 5.车库、维修车间不准吸烟,不准存放汽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维修用的残油、废料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随意堆放。 6.维修使用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设备用完后要切断电源,做到电断人离。 7.油库库区禁止烟火。 库区应保持整洁干净,通风透气。 油库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库内各类油料应分类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邮政生产单位(邮政支局所、营业场所、邮件作业现场等)应指定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作业现场工作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发现的问题,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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