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要求 的,可以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挂失期限满六个月后方可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 四 条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并对 服务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五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执业区域和 业务 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执业区域和 业务 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十 六 条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开展 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 单位 签订 统一格式的 消防 技术服务合同,明确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以及 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 责任。 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法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委托单位不得与没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自动消防系统定期维修保养的合同,应当在自动消防系统投 6 入使用前签订。 第 十 七 条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注册 任职,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应当每 三 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消防技术服务 水平。 第 十八 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取得 职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时,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单位出示资格证书原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服务规程,对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提供全面的消防技术服务,并做好记录,对服务过程的完整性 、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 负责。 第 十九 条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及其 执 业人员在从事 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 委托单位 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 (三) 擅自更改、简化 消防技术服务 程序和相关 内容; ( 四 )伪造、 变造、涂改、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 五 )转包 消防技术服务 项目; ( 六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 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 ( 七 ) 对竞争对手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八 ) 其他 违反执业准则的 行为。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 7 服务报酬以外接受或者索要委托方任何财物。 第 二 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 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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