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管理资料内容摘要:

布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的 有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发布: (一)国家重点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二)省重点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 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除执行(一)、(二)款规定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并应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4 日。 (二)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7 日前以编号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和综合评分法(有限数量制)两种。 招标人可任选一种方法评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结论分 “ 通过 ” 和 “ 未通过 ”两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按 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有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最低总得分值和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数量两种方式。 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最低总得分值或总得分排名在规定通过潜在投标人数量范围内的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招标拟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资格评审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 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提供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 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及内容。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标段申请投标。 (一)具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潜在投标人应将本单位上述有关信息如实编写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若未写明或未如实写明上述情况,则 视为潜在投标人有意隐瞒事实,按照资格预审不合格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申请人主要信息填报样本格式见附件六。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潜在 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每次招标中同时申请投标的合同段不得多于两个。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申请文件规定的截止日当天组织资格评审。 (二)招标人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摘录和整理,各成员应明确分工,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个人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 各专业小组应分清主次、相互校核、签字备查。 (三)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或细则 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对评审办法或细则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或细化。 (四)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视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未签字 (或印鉴 )。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资格 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各标段投标人。 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标段,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内容编制,并 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参照现行的招标文件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与第四章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 评标标准、方法及评标细则。 工期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数额及方式。 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廉政、进度、环保、民工等方面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项目有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 只能仅限于路基和小型结构物等非关键性工程,且分包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30%,应明确可分包工程内容和相应资质要求及具体分包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允许材料调价 ,充许调价的应明确价格调整具体办法。 通用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工程费用。 包含工作内容及计量标准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 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包 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报价的 1%。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载明的投标人条件及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可以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项目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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