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层车库。 7 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 括 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中有关规 定;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 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 有 树木和绿地。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 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符合表 规定,表内 “ 设置内容 ” 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 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 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 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 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8m、面积不小于 400m2和本条第 1 款 (2)、 (3)、 (4)项及第 (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并应根据居住区 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8 道路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 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 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 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 值的街道;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取消)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 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 小区路:路面宽 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10m。 组团路:路面宽 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规定; (略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 要求控制。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主要道路 宜平缓;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 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时,应设不小 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时,应在底层 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176。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 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 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 宽度不应小于 ,纵坡不应大于 %;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 行自行车的坡道;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 ,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 自行车的坡道;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 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规定; (略 ) (取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 10%。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 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 过 1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m。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 容。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 规定; (略 )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避免土壤受冲刷;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 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 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 塞 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 管线综合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 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 留埋设位置。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 净距,宜符合表 — 1 和表 — 2 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 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m) 表 - 1 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③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 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排水管 煤气管 ③ 低压 中压 高压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注: ① 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就大于或等于 ; ② 大于或等于 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应大于或等于 ,如加套管 ,净距可减 至。 小于 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 ③ 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 ,中压为 ~ ,高压为 ~。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 (m) 表 - 2 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 管道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 ,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 ,并力 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 ,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 交叉;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 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 3 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m) 表 - 3 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地上杆柱 (中心 ) 铁路 (中心 )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通信照明及 10kv 小于或等于 35kv 35kv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低压 中压 高压 热力管 直埋 地沟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注: ① 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 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 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 ② 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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