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石油区块勘探开发服务合同中文内容摘要:

括所有必需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探测和处理、油层研究、盆地分析和勘探生成、钻井、完井计划、建设和装配油气田装置以及从合同区勘探、生产、采集、存储、运输和输送原油所必需设备的建造和安装。 勘探、油田开发计划和预算应详尽以符合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作业者必须服从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每年勘探开发计划和预算的修订。 任何此类已批准的勘探开发计划和预算的修订必须是共同协定的结果。 作业者费用可以超过已批准预算但应低于每个预算项目的 10%,前提是超额总费用低于已批准预算的 5%且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超支费用事宜。 虽然有本条款规定,如因紧急或异常状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作业者可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命财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均可回收。 第 10条 石油作业成本回收和原油分配 石油作业成本回收 根据附件 “C” 条款,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成本油回收下列成本: (a) 依据 (a), (a) 和 ,包括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 3%计算的基建费用的利息。 然而,根据 接分配中所获得的资金不能回收。 (b) 根据。 (c) 根据 ,包括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 3%计算的基建费用的利息。 原油分配 根据附件 “C” 、附件 “D” 和本条款,可得到原油的分配如下: (a) 矿区使用费油必应分配给 NPDC,其收益应等于 合同区的矿区使用费。 (b) 成本油应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分配份额的收益应满足回收 条款所述成本和。 用美元支付的成本应通过分配成本油用美元回收;用非美元币种支付的成本应通过分配成本油按当前尼日利亚中央银行 (CBN)的汇率兑换成美元进行回收。 (c) 税油应分配给 NPDC,分配份额的收入应等于合同区生产的 PPT义务。 (d) 双方当事人和项目管理委员会应批准本服务合同发生的先于本协议生效日的全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从成本油中作为勘探开发成本回收。 (e) 利润油是 可得到原油减去矿区使用费油、成本油和税油后的余额,应根据会计程序规定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i. 完全回收勘探和开发成本前: NPDC 30% 承包商 70% ii. 完全回收勘探和开发成本后 1至 5年: NPDC 55% 承包商 45% 6至 10年: NPDC 65% 承包商 35% iv. 完全回收勘探和开发成本后 11至 15年: NPDC 75% 承包商 25% 当事人批准由双方当事人筹集资金从事合同区额外勘探开发工 作的,应根据 将增产的利润油按下列方式分配: 01. 完全回收附加勘探开发成本前: NPDC 30% 承包商 70% 02. 完全回收附加勘探开发成本后 1至 5年: NPDC 55% 承包商 45% 03. 完全回收附加勘探开发成本后 6至 10 年: NPDC 65% 承包商 35% 04. 完全回收附加勘探开发成本后 11至 15年 NPDC 75% 承包商 25% 根据本合同分配给每位当事人的原油份额应按照财税系确定。 每位当事人 可以货代款,依照提油程序(附件 C)提取并处置各自名下的原油的份额。 一方当事人可应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提取另一方当事人依据 的原油,提油方应在 30天内在非提油方授权下将销售收入转到非提油方账户。 过期未付款必须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 3%的利率计息。 如果一方当事人愿意,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 NNPC的官方销售价格 (OSP)购买对方合同区原油的部分配额。 双方当事人每月应召开会议,根据附件 “E 对该月已分配和已提取的原油进行对账。 第 11条 可 得到原油的估价 每个当事人可得到原油的份额按照下面的程序估价: (a) 商业开采后,当事人应在信誉良好的独立试验室化验新原油以确定其等级。 (b) 对于商业开采后获得的新原油流应进行为期 6个历月或者按提走最初 6批原油所需时间(以时间短者为准)的试销。 试销期内,双方当事人应: (i) 收集上述 (a)化验所需的新原油样本; (ii) 确定新原油的品质和品相; (iii) 分担销售以便每位当事人所销售的新原油量大致相等,由于为当事人可得到原油份额在销售过程中可能被提走 ,所以支付应根据 ; (iv) 交换有关新原油销售的资料,包括核对销售价格和提油条款; (v) 使用实际的。 每次提油的 期后继续使用(不超过 90天)直到双方当事人同意新原油的估价。 (c) 如有可能,试销期结束后 60天内,当事人应召开会议讨论化验、产量和实际销售数据。 当事人可提交一份新原油估价的建议。 为确定每次提油的价格应建立与现货市场相关的估价方法。 估价应与 NNPC官方公布的销售价格一致。 双方当事人均希望该价格能反映公平交 易下的新原油的真实市场价值。 (d) 试销期结束后,根据第 10条和提油程序,双方当事人有权获取各自的原油份额。 (e) 当产自合同区的新原油流与尼日利亚所产的、已确定官方销售价格的现有原油混合时,该官方价格可用于确定新原油官方销售价格。 第 12条 付款 每个会计期间,应分配足够的原油作为成本油。 承包商应收 NPDC的和 NPDC应收承包商的付款的方式应遵循尼日利亚联邦财政部、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的现行准则和附件 C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 NPDC 要求支 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要求支付给 NPDC的任何付款,应在付款发生的月末后 30 天内支付。 逾期付款应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 3%的实际利率承担利息。 如果任何当事人从事联合作业以外活动或者交易的,此类交易和活动应视为超出本合同范围,其间如发生设备使用、资产和人员的费用不能归入作业成本,相关当事人应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调整双方当事人账户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抵消另一方当事人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 第 13条 设备产权 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计划应筹 资购买合同区石油作业所需的所有设备,此设备成本回收完成后为 NPDC所有。 承包商和 NPDC有权在合同期合同区使用石油作业专有设备。 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在合同区外使用此设备的,应服从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条款和规定,前提是本合同项下的石油作业有权优先使用上文所述设备。 本合同终止,承包商使用购得设备的权利亦同时止。 条有关转为 NPDC 产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于当地或外国第三方的租赁设备。 根据可适用的租赁条款该设备可以自由地从尼日利亚出口。 已购买的所有土地或者承包商以 合同区石油作业为目的的永久建筑用地,其产权均属于 NPDC。 所有最初在双方当事人名下的动产,成本回收后均应移交 NPDC。 根据本合同条款,所有购买的或者承包商为了石油作业而获得的固定资产属于NPDC。 在 NPDC根据 ,承包商应将固定资产的产权移交给 NPDC。 本合同期,任何可销售的设备、土地、固定资产、材料和以石油作业为目的获得的机器应由承包商或者 NPDC(接管作业后)按可获得的最高价出售,如其成本尚未完全回收,则其销售收入应贷记石油作业账户,如已经完全回收应贷 记 NPDC。 第 14条 天然气的使用 合同区所产的所有天然气为 NPDC 独有。 油田开发计划应包括合同区天然气的利用。 虽然有 ,原油伴生气可免费用于生产作业(燃料)、天然气回注、二采注气、气举或其他实用二采计划以及油田全面开发所需的人工举升措施等。 根据 气的作业和经济利用计划。 如发生生产过程中放空燃点天然气的现象,其罚金将作为生产成本处理。 第 15条 NPDC职员 的培训 每年承包商应递交一份 NPDC职员下一年培训的详细计划。 培训计划最终应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其内容应包括 NPDC对承包商执行计划时的特殊要求。 NPDC 有能力的专业人员可参与承包商的其他作业,但应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许可。 承包商在培训 NPDC职员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业训练和实习,应依据相关成本发生和通过成本油回收的时期,记入勘探和开发成本或者生产成本。 根据 (d)节规定,承包商还应提供培训设施。 第 16条 转包商 生效日 后 90天内及此后,每财政年度开始时或者按其他规定的时间,作业者必须准备和提交给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份名册,其上所列受邀参与本合同项下石油作业投标的承包商和转包商的名单。 双方当事人的关联公司也应包括在名册中。 按照本合同 16条规定及项目管理委员会预先核准,作业者有权雇佣承包商和转包商完成本合同项下作业者必须完成的服务。 此服务必须以作业者名义进行,作业者应对该服务的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a)不损害 ,金额低于 100,000 美元或者等值的奈拉或者其 他币种的合同无需批准; (b) 作业者应及时递交项目管理委员会。 虽然 16条款的规定,所有合同的授予应经过公开投标。 如果合同金额等于或者超过 100,000 美元或者等值的奈拉或者其他币种,作业者应根据 ,选择时应根据本合同附件 F 规定,通过竞标程序并优先考虑尼日利亚法人或者实体。 合同应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根据本合同 ,作业者(如果可能)依照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示,通过与 NPDC和 /或双方当事人关联公司直接协商的方式,利用 /延期现有 /有效的石油作业合同 /协议。 第 17条 账簿、账户和审计 账簿和账户 作业者有责任进行完整的与现代石油工业和通用会计原则一致的账户记录。 本合同法定账簿和账户应用奈拉和美元记录。 所有其他必须慎重的账户以纵栏形式使用奈拉和美元记录。 与石油作业相关的会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凭单、定购单和发票等,应在本服务合同期限内由当事人双方背书。 NPDC 官员和承包商应在营业期间合理地使用此类账簿和账户。 审计 双方当事人和他们 的外聘审计人员有权在任何年份检查和审计本合同项下的账簿和账户,但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作业者。 作业者应配合检查和审计工作,前提是检查和审计的费用由一方当事人支付,且此类检查和审计在疑问年末 3年内没有执行,双方当事人接受有关该年的账簿和账户。 如有异议必须在审计末后 90天内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未能给出书面通知的,账簿和账户将视为准确无误。 第 18条 税金、矿区使用费、征税和收费 关税和其他进口税以及作业者完成根据 条款本合同项下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服务征收的税,应视为勘探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由作业者回收。 承包商根据公司所得税法 (CITA)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承包商承担,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获得补偿。 NPDC应支付合同区开采和存储原油产生的所有 PPT和矿区使用费。 NPDC应向承包商提供政府发行的 PPT和矿区使用费收据的副本。 相关政府机构建议且本合同确认的官方售价 (OSP)应用于确定合同区生产和提取原油的 PPT和矿区使用费的数额。 承包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承包商依照 18条规定的税金支付款项,付款后还应向 NPDC提供付款凭证。 第 19条 保险 本合同项下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应由作业者经另一方同意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在接管和成本完全回收后,以 NPDC 的名义,在义务范围内不少于尼日利亚法律和规定的要求担保。 此类保单的费用包括在石油作业成本之内。 所有的保单必须与 NPDC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并且放弃对 NPDC的代位清偿权。 如果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由作业者代 表双方当事人接收,并于(不迟于) 72 小时之内报告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财产的成本尚未完全回收,收到的赔偿金额应暂时置于石油作业账户。 成本已经完全回收的,收到的金额应置于 NPDC 指定的账户。 作业者必须确定损失或者损害的财产是否能修理、更换或者废弃。 如果决定修理或者更换,承包商必须立即修理或者更换损失的财产,费用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中回收。 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过失造成的,此类修理或更换的费用不能作为石油作业成本回收。 作业者应购买保单以赔偿因石油作业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第三方的任何 和所有损害。 作业者必须防止另一方在实施本服务合同中由于作业者严重过失或者恣意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失。 本条所述之所有保单应遵循良好的国际石油工业惯例,在尼日利亚市场购买,在尼日利亚不能获得的保险可以按照法律要求在国外取得。 在与任何实施石油作业的转包商签订合同中,承包商必须要求转保商根据上述 ,以赔偿 NPDC和承包商的任何损失,免除 NPDC和承包商因第三方索赔所遭受的损失。 承包商必须购买尼日利亚法律要求的其他保单,包括 但不限于劳工赔偿法所要求的保单。 第 20条 保密和公告 双方当事人应确保信息互通,如无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双方当事人不得向公众或者任何第三方完全或部分透露所有计划、图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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