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单位,物资设备处保证对外服务所需器材的供应,系(院、部、中心)负责本部门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实验(训)中心(室) 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对外服务项目。 2.实验室对外服务须填写 “ 宜宾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 计划 表 ” ,经所在单 位主管领导及 教务 处批准方可 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3. 经批准实施的 对外服务项目,具体实施部门 要 做好对外服务的准备工作, 确保对外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 ; 对外 服务 一般 应 与对方 签订对外服务 协议 , 由教务处与对方 签订。 4.实验室在洽谈对外服务项目过程中,应告知对方我院的有关管理制度,如实验室管理规定、物资设备管理规定等,并要求对方 在实验期间予以 遵守。 5. 实验室 在 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6.各单位应 按不同的 服务项目合理计算成本费用,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在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7. 各 实验 教学单位 应根据学 院 对外服务的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8. 经批准承接的对外服务项目,需先核收费用,由 对方 上交学院财务处,完清交费手续。 9. 实验室对外服务由 教务 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全部收交 学 院 外, 对 直接责任者和 相关 领导 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外服务中的实验、测试、分析 、鉴定、培训 等项目一般在院内开展。 仪器设备不得携至院外或对方单位。 有些项目必须携带设备、器材外出时,或对方单位借用时,必须写出申请,经系(部、中心)主管领导和物资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带出或 出借。 带出或 出借仪器设备按 照《宜宾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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