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三145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A 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 60 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 ,包括 技 术服务合同 、评审通知 、诊断报告、 评审计划 、 评审记录 、 否决项与扣分项 清单 、评审报告 、 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 评审未达到 危化品 企业申请等级 (申请三级除外) 的, 评审单位 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 等级 的 建议, 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 初次评审未达 到三级企业标准的 ,经整改 合格 后, 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 、 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 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 评审单位 可 提出达标等级建议, 经 评审 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 可 将审核结果 和评审报告 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 企业。 9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 在 公告安全 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 企业 名单前 ,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牌匾 的 有效期 为 3 年 , 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 算。 六 、 监督管理 (三十 三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 3 年内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 发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 书 : 员死亡事故 ,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 等 事故。 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 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 问题 或者重大隐患。 、扩建或者迁移 生产 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1 次自评。 ( 三十 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 企业进行抽查 , 3 年内对 每个 达标 危化品 企业 至少 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 ,且覆盖企 10 业 半数 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 三十 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 危化品 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 ,形成自评报告。 危化品 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对发现问题的 危化品 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 企业 抽查或 核查不达标, 在证书有效期内 发生 死亡 事故 或其 他 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 事故 , 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 的,由原 公告部门 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等级 并 进行公告。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 销 后,应在 1 年内完成整改, 整改后可提出三级 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 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等级 被撤销 的 , 由原发证单位 收 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其 培训合格 证书 由原发证单位注销 并公告 : , 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换证。 开展评审工作 或 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 撤销并公告: 11 、报告。 对 评审人员 疏于管理 ,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 标 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 、 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 应按照 本办法 第十 八 条规定进行诊断,并 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 水平 ,待原有达标 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 原 已取得一级或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 , 可直接申请 新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 四十 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于 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 申请 表,经 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 三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 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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