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内容摘要:

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20- 2020 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 2020〕1 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博士硕士 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 13 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 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 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 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 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4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 [2020]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 2020〕 4 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 2020 年 — 2019 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 2020 年以前(含 2020 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 2020 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 2020 年 — 2020 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20 年 )》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 2020 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 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 2020 年 — 2018 年为自我评估阶段, 2019 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 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 1),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 评估工作方案应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 15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 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 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 2),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 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 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 4)。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 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6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 ,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三、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附件: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doc 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doc 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doc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 年 6 月 26 日 17 关于开展 2020 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 [2020]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 2020〕 4 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 2020〕 16 号)要求,现就 2020 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0 年 — 2020 年 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 2020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2020 年 — 2020 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20 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 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 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 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估程序 1.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按照本通知要 18 求,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材料报送和评估安排等,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2.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可以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对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评估专家不得收取被考察单位的礼金和纪念品等。 4.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 位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 采取通讯评议的,可以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网上评议平台进行。 5.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后,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 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分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 年 6 月 26 日 19 四川理工学院“十二五”学科建设规划 川理工〔 2020〕 56 号 “十二五”时期是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四川理工大学的关键时期,也是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彰显办学特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202020)》、《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四川理工学院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学科发展基础与面临的形势 (一)学校概况与学科基础 四川理工学院前身是原上海化工学院西南分院,是 1965 年国务 院批准“三线”建设的大学之一,代号“ 652 工程”。 1979 年和 1983 年先后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四川化工学院和四川轻化工学院, 2020 年 4 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四川轻化工学院等四所学校合并组建四川理工学院。 学校设有汇东、营盘、黄岭三个校区,占地面积 2,247 余亩,总建筑面积近 69 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近 20 万平方米。 学校拥有国有资产总值约 亿元,其中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 207 万余册,电子文献 45TB;教学用计算机 6,743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 76 间,座位 9,070 个。 学 校现有教职工 1700 余人,其中专任教师 1300 余人。 在专任教师中,有教授、副教授 500 余人;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 600 余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7 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17 人,四川省教学名师 2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5 人,四川省优秀教师 5 人。 学校现设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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