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交易指令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竞价交易是指卖方 交易商 将 交易商 品按顺序挂牌卖出,买方同时报价竞买,或者买方 交 易商 将 交易商 品按顺序挂牌买入,卖方同时报价竞卖的交易活动。 竞价交易的具体办法由本市场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的 具体交易时间参见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商品 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 可根据 交易商 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 在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 本市场 总 裁 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所开展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指定交收仓库交货的货物的含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各 交易商 品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交收单位等细则参见市场公告。 交易管理办法 10 第四十六条 本市场 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 上述价位及单位 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为便于 交易商 买卖,简化操作 与交收 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市场实行仓单交易制度。 由 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 仓单 》经本市场确认后成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仓单的生成、注册及使用详见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仓单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本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商品实际价格水平,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订单交易实行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同时对单个 交易商 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 ,在市 场推出交易品种合约时要对该品种的最大订货量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 涨跌限幅 为 上 个 交易日 的 结算 价 的 177。 7%,如需要 调整,本市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最新标准。 如单个 交易商 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可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结算价是指某日某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营业日的市场结算价。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一 ) 交易商 办理入市手续, 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 ) 买方 交易商 预付 交易保证金后,以“买订单”指令形式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 交易系统 ; (三 ) 卖方 交易商 向本市场提交仓单 或支付交易保证金后,以“卖订单”指令形式将购买指令输入 电子交易系统 ; (四 ) 如卖方拟将已卖出的商品买入,则以“买转让”指令形式输入 电子 交易系统; (五 ) 如买方拟将已买入的商品卖出,则以“卖转让”指令形式输入 电子 交易系统; 交易管理办法 11 (六 )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 交易 保证金情况 , 确认交易商 的交易资格; (七 ) 电子交易系统 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订立”或“转让”指令 按 “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 的原则 配对成交 ; (八 ) 订单成交前, 交易商 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订立”或“转让”指令; (九 ) “订立” 或“转让”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十 ) 交易商 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的 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 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五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 账号 的交易指令, 交易商 应妥善保管 自己的 交易 账号 和密码,该交易 账号 的所有行为均视为 交易商 授权 的 行为 , 交易商 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订立”和“转让”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 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 交易商 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 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 对违反此规定的 交易商 ,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 交易商 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 交易商 的账户资金进行实时测算, 当 测算结果显示 交易商 交易账户 可用资金能 满足本市场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时,电子交易系统 可以接受 其新的买卖指令。 第五十四条 订单交易实行按月交收。 按月交收是指撮合成交后在指定月份进行 交易商 品交收,卖方 (买方 )可卖出(买入)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交收的 交易商 品。 交易管理办法 12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向 交易商 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参见各交易品种介绍及市场公告。 第四章 结 算 第五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 交易商 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 交易商 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 参与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 户存入足 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 交易商 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 交易商 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 交易商 出入金、履约担保金、服务费、货款等。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 银行,对每一 交易商 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六十条 本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根据价格行情变化逐笔核定交易保证金和货款收取进度,实行货款代收代付和日清日结制度, 交易商 在本市场交易,须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的标准不低于该品种商品价值的 20%。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接受仓单充抵保证金,但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能用于支付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包装款和税金等款项。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 交易商 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 据的时间。 交易管理办法 13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场以当日结算价计算订货盈亏,当日订货亏损从 交易商 可用资金中冻结,订货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 第六十四条 交收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 第六十五条 当日结算结果是 交易商 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 交易商 可通过交易系统、本市场网站等多种方式于每 一交易日 18 时以后获 得《交易结算单》等资料。 本市场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或网站成功即视为送达。 交易商 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市场复核,本市场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 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 第六十六条 交易商 每日应及时获取本市场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二年。 对在商品交易中有争议的相关数据,应当在该争议消除后保存二年。 交易商 对其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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