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讲义(公司业务内容摘要:

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生效证书》或《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 项: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14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件。 电子出版物 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1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1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 (二)国际海运 货主购买国际海运运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注意事项: A、货主,即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为海运运费的购汇主体; B、货主购汇后应直接划转给货代、船代、境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 C、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支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提单正本(或副本)。 出口项下海运运费支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提单正本(或副本);税务凭证。 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 15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 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以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购汇支付。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外商投资企业 利息、股息、红利汇出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红利分配决议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 A、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B、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C、凡注册资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实际到为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注意事项: A、投资企业利润、红利汇出,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B、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银行可先未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用汇预算表。 注意事项: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 1 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纳的税票;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外 16 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五)国际赔偿(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法院仲裁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项: A、 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 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 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回往受益方; B、如有必要,还应当审核企业与赔偿业余有关的历史资料(如合同或协议,商业单证和其他有效凭证)。 (六)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的咨询业务是否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七)境外广告、展览 境外广告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境外举办展览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贸易促进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支付搭建费还需要提供搭建协议。 注意事项: A、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 B、贸易促进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需审核;核对贸易促进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本和 复印件;台、港、澳地区的展览会核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厅批件正本。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电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八)其他 17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税务凭证。 境外质量认证费 审核材料: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注意事项: A、购汇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或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 B、银行应当在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和租金的发生时间,并加盖业务公章。 (九)境内机构需经外汇局核准的“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支付”的外汇管理规定 超比例、超金额的涵义: 超比例、超金额是指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额的 10%,同时超过 1万美元的佣金, 提供的材料: 1)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正本及复印件); 2)出口合同正本; 3)佣金协议正本 (如为暗佣或暗扣); 4)支付超比例佣金申请书(申请书应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 (十) 公务出国用汇管理 适用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用汇标准 ( 1)购汇支付:出境时间在 30 天( 含 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 3000 美元;出境时间在 30 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 5000 美元。 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 ( 2)自有外汇支付: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 ,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 3)除了上述标准外,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 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18 办理用汇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及签 证、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等材料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 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或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的: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的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 2020〕 66 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对于个人垫付的,由 单位补填的《预算表》并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十一) 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 5 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 5千美元以下(含 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 汇手续。 三、支付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 (一)主要内容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 10 美元(含 10 万)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就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二)不受金额限制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机构在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时可不受规定金额限制。 具备的条件及银行审核的凭证 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银行应审核企业 具有“ A”类企业标志的出口核销单领取证; 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进口付汇荣誉单位。 银行应通过“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系统”查证; 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 四、跨国公司外汇管理 19 (一) 跨国公司的条件 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跨 国公司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 1)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 2)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 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 ( 3)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 ( 4)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 5)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3 ( 1)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 ( 2)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 3)中资 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跨国公司的优惠政策 ( 1)经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2)经市外经贸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先进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跨国公司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单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三)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对外支付 代垫或分摊的费用。 第四章 外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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