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内容摘要:

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规划修改的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 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规划修改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 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 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 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五 .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 批机关备案。 第 五 章:城乡规划 资质 管理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 并规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依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管理。 1.资质管理行政主体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标准如下: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 )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他专业 (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 燃气、环保等 )人员不少于 15 人; 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 80 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m2。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其 他专业 (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保等 )人员不少于 10 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m2。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 5 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m’。 3.各等级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1)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含修订或者调整 );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研究拟定大型 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3)20 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4.资质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条件如下: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其中高等院校 、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织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60%。 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 2 年。 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 3 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 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2)审批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变更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由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重新申 请办理《资质证书》。 (4)换发、补发程序。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6 年,期满 3 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5)备案程序。 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 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6)监管程序。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7)处罚程序。 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予以处罚。 5.《资质证书 )形式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印制。 第三篇:城市规划管理 第 一 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确认,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工作。 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项目选址是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 2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目的与任务 引言:建设项目与城市的自然环境、功能布 局、空间形态以及基础设施等关系密切。 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会对城市的发展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 合理选择建设项目地址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 (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 ( 1)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 在进行选址前应全面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以及建设规模,对市政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等需求量,运输方式和运 输量,环境污染情况如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 ( 2)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要保证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大多是单一的,但城市建设中出现了土地混合利用的趋势,建设用地选址管理应考虑土地利用的综合性和兼容性,并解决好用地间的相互矛盾 ( 3)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衔接和协调,每个建设项目都有一定的交通运输要求,能源供应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等。 建设用地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能否满足这些 条件,如目前不具备条件,规划时是否配套。 ( 4)环境景观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择地址不能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要与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协调。 同时建设项目的选择地址安排也不能破坏风景区的规划,不能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相矛盾,破坏其周围环境风貌。 ( 5)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一般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都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要求,也存在农村土地、拆迁安臵等问题。 不论是依托旧城区生活设施还是新建服务设施,必须考虑周到、保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6)综合管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选址,对涉及到环境保护、卫生 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综合协调,作为建设用地选址的依据。 4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程序及操作要求 管理程序:申请程序 → 审核程序 → 核发程序 ( 1)申请程序: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提交文件的内容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 申请 程序有两种: 第一:建设单位已有建设用地:根据建设项目意见书等书面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 第二:建设单位需新征建设用地: 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单位项目意见书等书面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出让计划,书面征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的规划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 ( 2)审核程序 城市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和市长研究决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以下两种审核。 程序性审核: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划拨和法定形式,申请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等。 实质性审核: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所申请的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实质性审核可分为 ‚ 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审核 ‛ 和 ‚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审核 ‛ ( 3)核发程序 城市主管部门应该在完成选址审查后,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于复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 理部门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建设项目意见书。 审核内容 第一: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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