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联网报警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内发生被盗等使甲方财产遭受损失的; 因甲方遗失乙方所配发的遥控器或密码,未及时与乙方联络或甲方不愿付费更新遥控器或密码,因而造成报警系统被入侵者利用甲方所遗失的遥控器或密码解除设防,给甲方造成财产被盗等损失的; 甲方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名单(包括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一旦 5 责任防护区域发生警情,经乙方通知,紧急联络人应立即到现场配合查证,并清点损失。 如果因紧急联络人变动或者联络方式发生变动而甲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更正,致使乙方无法联络,或紧急联络人拒不到场,以致无法办理查证事宜者 ,乙方不负责赔偿; 如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谋骗保险金和损失赔偿的,乙方不予赔偿;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缴付服务费,在拖欠服务费期间,乙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在此期间甲方的财物造成损失的,乙方不予赔偿; 甲方未能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予赔偿;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火灾探测器联网预警及火情报警服务,但不承担火灾损失理赔。 (约定除外) 第七条 甲方配合事项 系统设防前,应检查防范区域内所有的门、窗是否关严并上锁,办公 桌抽屉、保险柜是否上锁,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烟火等是否熄灭,是否有暗藏人员。 一切妥当之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设防成功; 不得擅自或由他人变动系统设备,在修理更换或改动水管、电源、电话、煤气以及室内装修、堆放物品等过程中,不得妨碍、损坏报警系统的正常功能。 必须移装报警系统器材时,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受理,移装费用另计。 甲方擅自拆装导致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 防盗报警系统设防以后,场所内不能有人员留宿或进出,如系统安装后仍需安排人员值班的须通知乙 方。 甲方使用乙方联网报警系统每次布防、撤防、报警,产生的通讯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紧急联络人发生更改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紧急联络人应协调甲方的值班人员为乙方保安人员抵达现场处警时即时进入现场提供方便。 合同终止乙方撤回报警设备时,甲方应给予合作。 原为安装报警设备在甲方防范区域内的建筑物所上开的孔穴等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甲方如需搬迁地点,应当提前与乙方联系。 乙方指派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拆迁安装,据实收取耗材费用。 甲方若将其租用的乙方报警设备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时,必 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否则,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八条 报警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 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 ,年合计 人民币 165。 元整(大写 : )。 乙方为甲方提供财产保险一份 ,总保额 元。 服务费付款由甲方向乙方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或现金方式支付,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当年租用服务费用。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乙方可暂时为甲方提供服务,但付款前甲方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加收应付款 %的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未付 款,甲方按照本条第 3 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从第十六天起,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设备。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服务费的二倍。 合同期内,安装在场所内的设备,如人为损失且责任在甲方时,甲方应支付器材检修费用,乙方仍负责器材维修。 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重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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