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资格和人数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5)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已不可撤回的交付人民币壹亿元认购次级信托单位; 第 26 页 共 40 页 ( 6)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4.如果推介期届满,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设立失败。 5.如果本信托计划满足成立条件而最终成立,则本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告 的日期 为准。 (二)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 24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 六、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一)受托人将 信托资金以 受托人名义贷款给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用于茶坞浜城中村 改造 工程 项目 ,信托到期, 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支付信托 贷款 本息。 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 (二)受托人指定信托经理,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受益人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 (二)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 1.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1)期间分配 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12个月 时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每满 12个月 之对应日后 15个工作日内。 受益人当期可获得的信托利益 =所持信托份额 1 元预期收益率当期信托存续天数/360 ( 2)信托终止时分配 当信托终止,受托人需于信托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全部分配予受益人。 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 ( 3)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财产情况自主决定提前或延迟分配信托利益。 第 27 页 共 40 页 ( 4)无论是期间分配还是信托终止时分配, 分配完优先级受益人的当期信托利益后,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的当期信托利益; 优先级受益人的当期信托利益未能满足的,则信托计划在获得下一期信托利益时,应优先用于补足优先级受益人当期 应分 配 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再向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优先级受益人当期未分配的信托利益补足之前,不得分配下一期信托利益。 下一期信托利益仍不能补足优先级受益人当期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以再下一期信托利益进行补足,以此类推。 次级受益人当期之前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不再退回,不再用于补足优先级受益人当期未分配的信托利益。 2.受托人应在确定上述信托利益分配事项后【 2】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和操作事宜。 3.信托利益分配均为现金形式,受托人应在上述公告或告知后【 3】个工作日 内通知保管银行将款项分配至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具备足额现金可分配信托收益、亦不保证信托受益人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与预期信托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 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八、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一)信托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 信托报酬 ; 2.保管费、资金监管费; 3. 信托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 审计费、评估费 、咨询服务费 等 以及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 4.信 托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资金汇划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 咨询服务费,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 5.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第 28 页 共 40 页 以上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提方式,向 监 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 信托 报酬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费率为信托资金总额的 %/年, 第一笔 收取时间为 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到 信托贷 款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笔收取 时间为信托成立日起届满 12个月之日前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计算公式: 每笔 信托报酬 =信托资金总额 %。 2.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费率、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以《咨询服务协议》为准, 由信托财产承担。 资金监管费费率、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以《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由 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承担。 4.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如果出现信托财产没有足额现金支付信托费用的情形,则顺延至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之时,从信托财产中予以支付 ,并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受托人无垫付义务。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四)税费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申购和赎回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第 29 页 共 40 页 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亦不得质押,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由此而发生的经济 及 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信 托合同约定的原受益人承担。 如本信托受益权中发生继承情形,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 受托人不收取变更登记手续费。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一)本信托期限届满后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 1.本信托被有权机构撤销; 2.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3.信托项下财产均为现金形式;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或者其他情形需要终止。 (二)如果 本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项下仍存在非现金 资产 ,则本信托自动延期至所有信托财产变现之日。 延期期间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均沿用本合同的规定,于信托终止时一次性计提和分配。 如果信托提前终止,已经收取的各项信托费用均无需退还。 (三)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向受益人披露。 2.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经保管人确认,编制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基准日的清算报告。 3.全体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本信托的清算报告无需进行审计。 4. 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 30 页 共 40 页 5.清算费用: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 6.本信托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财产在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后,进行分配。 如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则按照比例支付。 2.支付所有信托费用后,信托财产按照下列次序分配: 第一序列:向所有受益人返还信托本金。 第二序列:按照预期收益率和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所有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三序 列:如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上述分配次序中,只有上一序列全部足额分配后,方可进行下一序列分配; 各序列中按照优先、次级进行顺序分配; 如果分配至某序列无法足额分配,则在该序列实行 先按优先、次级的顺序,再在同一顺序中 按比例分配后,分配终止。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委托 人不得利用其获得的信息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其获得的信息 进行 可能导致对信托计划利益 产生 不利影响 的 不当散发。 (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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