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合同谈判要点内容摘要:

店未实现上述标准设定的经营任务时,酒店业主享有退出选择权的机制。 这里提请业主注意的是,有的时候管理公司会同意与业主建立经营毛利未达标的考核机制,但是管理公司同时会为自己建立一个 “管理权回赎 ”机制,即当经营业绩恶化至业主可以行使解除权时,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补偿差额款项的方式继续其酒店的经营管理权。 总的来讲,建立这种 “管理权回赎 ”机制,是管理公司信心和实力的体现,表达了管理公司有能力扭转酒店经营状态的意愿,大多也有利于酒店的继续经营。 但是若业主同意与管理公司建立该 “管理权回赎 ”机 制,则应尽量争取: 管理公司补偿数额应为未达标差额的百分之百,且补偿所有未达标年度;该等补偿金额管理公司一旦支付,业主便不予返还。 四、审计师的选聘 在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主要依靠提取管理费(含奖励费)为盈利模式,而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套路是以总收入为基数。 因此,总收入的具体确定,确定时的广度、深度以及标准的合理性,对业主最终所需要支付的管理费,影响重大。 因此,业主需要选择一家为业主所信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酒店财务账簿进行审计,该审计结果,对业主明确其支出及管理费的支付影响甚大。 五、 确定税费自理原则 在许多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均强调其所获得的收入,不论是管理费、奖励费,还是 技术咨询服务费、营销费等等,其可能需要承担的税费,均由业主承担。 对于该等要求,业主可以选择不接受。 虽然管理公司的背景往往为外国知名的酒店管理集团,但是其多数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因此其有充分条件自行完成税收申报和缴纳,故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承担税费缺乏基本的合理理由。 对于税费的问题,业主可以与管理公司明确:管理公司应承担因收取基本管理费、奖励费、技术咨询服务费、营销费等而产生的营业税及 企业所得税。 六、针对可能出现的管理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情形,设立商标标识使用缓冲期 当管理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自提出解除、终止之日起,业主便不得定制、印制新的带有管理公司商标标识的经营设备和经营用品,以体现业主对管理公司的诚信。 但业主应当要求设立六个月或一年的缓冲期,维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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