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内容摘要:

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 Ⅴ 、 Ⅵ 、 Ⅶ 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 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 Ⅰ气候区中北纬 45176。 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 ,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旧城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 因此,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区降低一个档次,如 Ⅰ 、 Ⅱ 、 Ⅲ 、 Ⅶ 气候区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 3h。 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 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 (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 同 )的传统方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 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 13m 大得多。 北方一些城市对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 20m 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 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 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 “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 部门自行掌握。 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入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入口。 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 “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 为主 ”的原则性要求。 ~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层数。 近十年来我国住宅建筑的层数发展在由低向高逐渐增长的总趋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一、有的小城市仍然以建低层住宅为主,甚至成片地建设平房住宅,居住密度偏低,土地利用不经济。 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普遍发展不设电梯,也不预留电梯位的中高层 (七~九层 )住宅,以提高居住密度,节约用地。 但是,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今后也难以改造,中高层住宅如设置电梯则电梯的利用率低,不经济,也不宜提倡。 当然也有城市如广 州已作出 “七至九层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 ”的规定。 其二,在一些大城市,近年来高层住宅发展较快,其层数也由十几层发展到二十几层。 对此,各方人士目前看法不一。 作为技术性规范对正在争论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高层的层数与高层的比例等 ),没有充分的依据不宜作出倾向性的或定量的规定。 而且,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 据此,本规范提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的原则性规定,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 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 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 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 正文表 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作出控制。 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 中的指标是在对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 (见第七章 )而确定的。 三、住宅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 (住宅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 )的重要指标。 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 正文表 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 因此,本规范只作出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 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 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正文表 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文表 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 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 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 虽然住宅面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显然,住宅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 —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 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面积净密度均不得超过每公顷 万平方米。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是居 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 原国家建委 1980 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它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 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 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 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 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已自成一类,因此本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 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电话机房、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 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 管理和其他八类。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 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 3 万至 5 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 万至 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 户至 700 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 3 万至 5 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综合百货商场、理发店、综合修理部、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 万至 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粮油店、菜店、综合副食店等;为满足 300 户至 700 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店、早点小吃、卫生站等 (见正文附表 )。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 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粮油店、综 合副食店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综合修理部、集贸市场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豆制品加工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 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 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 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 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正文附表 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第七章 绿地 ~ 该三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存在的涵义不 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 (分类 )、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2)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 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25%”相一致; (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构思确定的。 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 一是人流容量,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 3 万~ 5 万人的居住区,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 (详见第 条 );二是安排与其规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憩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憩活动设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 (正文表 )。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 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 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 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 “大绿地 ”,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民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憩活动,且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 “开敞式 ”。 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 “福利型 ”,而不应成为 “经营型 ”。 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 “隔断 ”。 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它空 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 (包括其它块状、带状绿地 )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 “应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 “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 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 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 正文表 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 10m 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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