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非法人型内容摘要:

例投入,并于项目分公司设立后 日内汇入项目分公司的银行帐户。 项目建设和项目分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的其余资金,均由项目分公司自行筹措,包括用项目地块抵押融资;若项目分公司未能筹措或无力解决时,则由四方按投资比例为项目筹措解决;本合同签订后各方投入到项目的资金(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各方借款给项目分公司处理,项目分公司应向各支付利息,该利息按各方约定标准计提,国有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非法人型) 第 7 页 共 9 页 并进入项目开发的成本费用。 各方投入项目的资金、 银行给项目的贷款和项目销售回笼的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但合作项目因房产销售款回笼后,其资金在用于归还各类借款本息后有闲余的,项目联管会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将闲余资金按各方投资比例出借给各方使用。 各方投入到合作项目的全部资金及合作项目的收入与支出,均通过项目分公司在银行单独开设的独立帐户或以甲方名义专门设立的专用帐户进行结算。 本合同合作项目,在甲方企业内部实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由分公司负责单独建帐,但合作项目的帐目应并入甲方财务总帐。 甲方的财务总帐报表应向分公司公开。 具体 财务管理和处理细则,由联管会另行制订。 合作项目开发经营中实际产生的全部税费, 在 项目收入中支出,以甲方名义缴纳。 若四方协商一致将本合同项目单独作纳税申报并且得到税务部门同意的,也可以单独申报纳税。 第七条 项目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丙丁四方按本合同中的投资比例分配合作项目的盈利、分担合作项目的亏损。 在项目开发主体未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实行税后利润分配方式的,则从甲方处直接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乙丙丁三方。 甲方及其股东会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的分配文件,并将完税证明提供给乙 丙丁三 方,以免乙 丙丁三 方 重复纳税。 因合作项目的收入与甲方的其他收合并报表,甲方总帐报表中反映的利润与合作项目单独报表反映的利润会有所不同,以及因甲方为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时须先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故按甲方帐内反映的可分配利润可能会与合作项目自身的利润有所不同,四方确认该等因素均不影响乙丙丁三方可从项目分得的利润额,即均按合作项目帐目反映的实际利润额来进行分配,甲方应负责解决利润分配中的相关问题 国有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非法人型) 第 8 页 共 9 页 如果有用税后利润给项目经营管理班子奖励的,则应提取奖励部分,然后再进行分配。 四方一致同意,提取 万元人民币税后利润暂不分配给各方,该款项作为合作项目物业维修理赔的风险金,由甲方统一保管,并以甲方的名义负责该项目物业维修和理赔,待物业保修期满后将风险金实际剩余金额按投资比例分配支付给合作各方。 第八条 前期费用的确认与支付 考虑到甲方在前期已为上述房地产开发投入资金并进行大量工作,乙丙丁三方确认甲方前期投入额 (包括咨询费、调研费、设计费等 )为 万元及利息 元,该款项由项目分公司从合作项目帐内结算返还给甲方,所需款项由各方按比例投入。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为签订并履行 本合同,各方应获得各自有权批准的机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书面 文件。 各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委派项目分公司及项目联管会成员,甲方应于本 合同签署后 日内负责设立好项目分公司。 各方应为项目开发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核算帐户的开立、 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开工手续、税收的处理等,甲方应根据合作项目开发经营需要,为项目开发经营全过程提供公司名义、法律文件及使用印章。 各方应根据合作项目筹资计划,负有按各自在项目公司的投资比例及时到位合作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和项目公司运作所需资金的义务,且负有按 投资比例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义务;甲方另外还应根据合作项目销售按揭、公积金贷款业务之需要,为合作项目房产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除合作项目自身开发建设需要并经项目联管会决议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合作 国有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非法人型) 第 9 页 共 9 页 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各 方的商业秘密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各方负严格的保密责任。 甲方应当将该地块的全部资料、文件等移交给项目分公司;合作期间,不得干 涉联管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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