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 20 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 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 2020 年 6 月30 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 2020〕 1 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 ○○九年一月七日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探矿权采 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20〕 4 号)、《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 2020〕 30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业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其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省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17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其矿业权人应当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具备法定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定颁证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相关工作。 法定颁证部门无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由其上级法定颁证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业务工作。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 储备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相关工作,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转让变更。 外商转让、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第六条 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当时当地市场最低价的,经依法评估确认,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收购。 第七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转让方式、招标方案、起拍(挂)价、保留价由矿业权人确定。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成交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转让业务承办机构,转让方式; (三)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矿业权转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鉴定并出具鉴证文书。 第九条 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按规定征收。 第十条 矿业权转 让的受让方,凭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纳税凭证,向法定颁证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转让矿业权的,法定颁证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止转让: (一) 矿业权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 矿业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矿业 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审批矿业权转让、违规进行矿业权转让、出具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双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矿业权转让中有操纵市场行为、弄虚作假,影响公平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8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20 年 01 月 07 日 实施日期: 2020 年 01 月 07 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意见》明确,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意见》指出,省国土资源厅为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意见》强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 )具有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一是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三定方案 ”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是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意见》明确,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的程序。 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 转让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受让人应持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机关均为省国土资源厅且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的,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可同时申请。 《意见》指出,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交易阶段、变更登记阶段的报件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应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 同时,还明确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00701 阅读次数: 271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现就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发 [2020]1 号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19 一、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二、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 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 (一)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 “三定方案 ”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 (三)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受让人应持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采矿 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机关均为省国土资源厅且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可同时申请。 五、各阶段的报件要求(报件资料均提交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核对;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报盘范围的,按电子报盘要求处理): (一)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 申请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需提交: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0 探矿权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探矿权转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企事业单位探矿权人委托办理的,提 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探矿权取得满两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两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资料汇交凭证 (复印件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交: 采。国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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