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工行内容摘要:

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 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 2) 保理融资到期日,甲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 3) 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甲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 除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也应按照甲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 1) 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 2) 乙方与购货方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 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购货方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 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 3 日内,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 ,履行以下义务 : (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 (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 3) 乙方应与购货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购货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乙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 5) 乙方应在甲方对购货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 6) 根据甲方要求就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令甲方 满意的担保。 如 乙方所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如下: (编号: ) ( 7) 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 5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 8) 若购货方或任意第三方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乙方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不能转让的,乙方应在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追索债务; ( 9)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 10)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 害甲方利益的事项。 除 规定外 ,乙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应收账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均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 ,履行以下义务 : (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甲方 ,甲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 ( 2) 若发生乙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甲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及中国工商银行其它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 项予以追索; ( 3) 甲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甲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乙方; ( 4)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 5)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 ,甲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 ( 1) 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 ,甲方有权 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 ( 2) 甲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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