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行政管理规则内容摘要:
,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等项内容。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 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 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 “汇款金额 ”栏先填写 “现金 ”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八)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 “汇款金额 ”栏先填写 “现金 ”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并加盖规定的印章和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九)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汇票 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2.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 3.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 ,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 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十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十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A 区新巴林银行 会计部 谢敏林 第 12 页 10/18/2020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 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 “现金 ”字样,才能办理。 未填明“现金 ”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 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 “转汇 ”戳记。 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十四)汇款 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十五)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 如果遗失了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二、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是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市和异在均可使用。 (三)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 品交易的汇票。 (四)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五)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七)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 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 “承兑 ”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 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A 区新巴林银行 会计部 谢敏林 第 13 页 10/18/2020 3.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八)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 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3.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 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 4.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5.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6.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 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九)商业汇票贴现 1.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2.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 取票款。 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 三、 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四)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A 区新巴林银行 会计部 谢敏林 第 14 页 10/18/2020 (五)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六)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 ”,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 “现金 ”字样。 (八)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 “转帐 ”字样。 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 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九)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或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背书连续,银行本票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十一)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 ,凭具有 “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十二)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十三)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十四)不定额银行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 定额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各银行代办签发和兑付。 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四、 支票 (一)支票 1.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一律记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5.支票付款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十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 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 A 区新巴林银行 会计部 谢敏林 第 15 页 10/18/2020 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7.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8.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帐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 “票据交换 ”收妥后入帐。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 ,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9.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10.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 “支票领用单 ”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定额支票 1.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2.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 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3.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4.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5.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6.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收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7.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 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8.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 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9.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资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付利息。 10.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帐户。 11.定额支票属于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 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A 区新巴林银行 会计部 谢敏林 第 16 页 10/18。商业银行行政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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