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落实,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要 按要求完成工业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程序 ; (四) 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除央企外, 申报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吉林省 6 财政企业信息库,并在上一年度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六)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在满足第八条的同时,根据申报项目类别还要具备相应条件。 (一)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的项目 应纳入当年全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计划; ,能够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和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二)申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投入较高; 点领域,技术条件成熟,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到三年)。 (三)申报企业管理创新项目: 3 年以上,前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 75%以下,企业具有好的发展前景; ,原则上应有项目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实施,企业自身也应有专门负责企业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项目建设以自有资金为主。 7 (四)申报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 业; ,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五)申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经发生; 项目,并且是上一个财政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省工 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以后年度编制引导资金预算时,原则上要从项目数据库中选取。 第六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份,由省工信厅根据 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具体的使用重点和申报范围等 ,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上报。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向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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