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修改版内容摘要:

)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 六 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 ( □ 是 / □ 否) 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 七 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 □ 水费 / √ □ 电费 / √ □ 电话费 / √ □ 电视收视费 / √ □ 供暖费 / √ □ 燃气费 / √ □ 物业管理费 / √ □ ▁ 其它应由租方承担的费用 ▁ )等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 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 八 条 房屋的 返还 (一)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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