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内容摘要:

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 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对于重要的、风险较大的合同,应 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发现合同的陷阱与地雷。 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后果 案例一:丧失主动权。 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在开发商将房屋销售到 80%时办理结算,销售带 95%时付清全款。 结果因开发商整体设计的原因导致销售不好,很久销售未达80%。 案例二:管辖约定被确认为无效 ——可以与应当; 案例三:内容模糊不清: “欠张三 5000 元,还欠款 3000 元。 ”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签订地点:对管辖的影响 发生纠纷后的管辖约定 ——如何约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合同解除和变更的约定(慎重对待默示条款)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担保设定 担保方式 : 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定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限额与生效,定金与违约金,并罚。 )、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差异) 、 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与优劣 如果签约方想以 “定金 ”方式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签约方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定金 ”字样,否则,守约方就不能向违约方主张定金的违约责任。 另外,定金与违约金两者是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就是说不能作出要求对方既承担违约金又支付定金的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在两者中选择一种责任方式来适用。 8. 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 合同公证。 有些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 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 “保险 ”。 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当前,合同公证在保证合同有效性上起着很大的作用。 因此 ,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约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除了将合同进行公证外.还可以将合同进行签证,即交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法律上给予鉴定是否合法有效。 不过,签证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一点不如公证机关的公证,但无论是公证,还是鉴证、都可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9. 缔约过失的行为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 “假借 ”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 益。 此处所说的 “恶意 ”,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 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 第 68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 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 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履行中履行证据的收集: 交货如何证明。 (传真与签收人,员工身份的确认) 付款如何证明。 (第三方付款或收款的特别声明 ——最常见纠纷) 案例: A 公司给 B 公司开出了发票, B 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 “今收到 北京 A 公司发票NO123456 号,壹份金额 5 万元。 B 公司。 张三。 2020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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