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理相关事项。 四 、属 电话咨询 的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人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进行记录,并转告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予以办理。 五 、首问负责人必须建立办事终结记录。 XX 市 XX 区发展 改革 局 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 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软环境建设,简化和规范机关办事程序,增强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 ,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 局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要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受理的内容。 相关责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 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赋有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一次性 书面通知的义务。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需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所接待的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负责,对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需共同研究确定的,应交接有关材料和联系方式,经研究,有意见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天)内通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来访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 XX 市 XX 区发展 改革 局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建立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 度。 第一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 局 领导公务活动和重大事件处理用车。 (二)对外交往及重要的接待、会议用车。 (三)特殊工作需要(如办理急件、携取大量现金等)用车。 第二条 车辆派遣原则 遵循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三条 车辆派遣办法 (一)机关车 辆的调度由办公室负责。 (二)相对固定 局 主要领导的工作车辆,原则上不安排其他临时任务;其他 局 领导不安排专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三) 局 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安排,原则上以公务活动的轻重缓急及先后顺序派车;科室工作,原则上不派车(含区内外),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办公室派车。 (四)区内用车原则上以接送为主,避免长时间等待;区外、周末及节假日、私人急事等用车需经 局 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 第四条 车辆的管理 (一) 局 办公室是车辆及人员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为主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 车辆的日常管理、出车调度、统计考核、经费报销审核、维修维护、安全驾驶、人员管理等事宜。 (二)机关车辆下班后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必须在外过夜的车辆,应停放于专人管理的停车场。 因停车不当或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车辆丢失,驾驶员视情节应赔偿车辆成本费用的 30%直至全部。 (三)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未经同意私自出车的,发现一次扣 100 元,发生的费用及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发现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对驾驶员实行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驾驶员驾驶车辆相对固定,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或交换使用,外借车辆须经 局 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违者一次扣 100 元。 (五)未经 局 主要领导许可,严禁他人驾驶本 局 车辆,违者发现一次扣 100 元。 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 (一)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修理,由机关事务局或办公室确定维修地点。 对一般的小型修理项目,鼓励驾驶员自行修理。 (二)车辆修理前,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 局 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发生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扣 100 元 /次。 (三)待修理车辆应由办公室人员和驾驶员两人送 修。 (四)车辆维修完毕后,车辆驾驶员和办公室人员须对修理科目进行确认,并在“修理项目清单”上签字。 修理费回执收回后,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待费用结算时,交由财务核支并结算。 第六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做到纪律严明、文明驾驶、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车容清洁。 (二)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 因个人原因违反交通规则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三)驾驶员应当做到准点出车、安全行车,遵守超限速规定,按要求 积极参加安全学习。 凡未接办公室派车电话或出车迟到的,一次扣 100 元。 (四)驾驶人员应当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六)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和 局 主要领导报告。 经交通主管部门鉴定我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 30%(一次性赔偿最高限额为 1000 元);经交通主管部门鉴定我方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 20%(一次性赔偿最高限额为 800 元);经交通主管部门鉴定我方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 10%(一次性赔偿最高限额为 500 元)。 驾驶员在保险期内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等机关给予的奖励归驾驶员个人所有。 (七)非工作期间,未经许可驾驶员一律不得私自动车,发现一次扣 100 元。 第七条 经费报销管理 (一)车辆要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并按规定进行签字确认,油耗与行驶里程挂钩,凡发现误差过大或无法解释燃油去向的,除赔偿损失外,一次扣 5。发改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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