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设工程海安县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程项目名称内容摘要:
日 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七、授予合同 (二十四)中标 确定中标单位后 ,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若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3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 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订立书面合同 7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报 县 公 管办 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总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 期限为六个月。 县公管办 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网上给予公布。 (二十五)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19 第二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海安县公路管理站 代建单位: 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监理人 : 委托人 海安县公路管理站 通过 公开招标确定 为 海安县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程 的 监理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海安县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 海安镇平桥村 19组(东海大道与永安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工程规模: 建筑 总 面积约 8000 平方米,估算投资 3771 万元人民币。 委托监理范围: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内所有内容的监理。 本工程项目由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实施工程代建。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 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专用条件;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监理招标文件; ④监理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⑤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委托人、代建单位、监理人三方同意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监理义务时,监理费率为 %,合同价 款为人民币 (暂定,以所监理项目的审计决算总价为基数乘以监理费率为最后的监理费用总值)。 20 七、本合同自 _2020__年 _ 月 _ _日开始实施,至监理工作完成并结清合同价款终止。 八、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 _拾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_叁 _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代建单位:(签章) 住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 __年 _ 月 _ _日 21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代建单位”是指按《海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该项目实施代建的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在本合同中与委托人共同行使“委托人”相关职责。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 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 标准语言文字。 22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代建单位提供与其监理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 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23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场所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代建单位的建议权。 (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 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代建单位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代建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代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代建单位报告。 ( 7)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 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代建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24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代建单位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代建单位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直接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 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应承担相关监理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 25 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南通市建设工程海安县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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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可竞争费 )相对于招标控制价 (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和甲供 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 )的下浮比率 ],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时,其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同 B;③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可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8 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变更工程价格并进行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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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
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投标报价应根据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19 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报价。 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投标人可向有关部门查询。
投标报价应根据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19 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报价。 、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该费 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投标人可向有关部门查询。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按照江苏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