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一) 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企业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提供《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二) 可选择信用评价标 准中涉及企业扰乱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失信条款列入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涉及上述条款的企业,招标人可限制其在该项目投标。 (三) 评标时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其中信用标分数按照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信用评价高的 A类企业可减少或者免收履约保证金收取,或在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付款进度等条款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 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A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扶持企业资质升级,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及各类奖项评定。 C类以下企业实行预警机制,企业资质动态审查,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 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园林绿化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 (市、区)建 设 行政主管部 门 可根据本 办 法制定 实 施 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园林绿化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企业综合方面 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的 +6 受到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4 受到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县(市)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2 受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1 质量 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住建部优质工程表彰的( 全国优秀园林绿化工程 等);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奖、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加 10 分、 8 分 、 6 分、 4 分。 +10 承建项目获得省优质工程表彰的(扬子杯、 省优秀园林绿化工程等); 获得“南通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先锋队”称号的 +8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紫琅杯、 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 等);获得南通市城建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精品工程的; 参加市级城建工程考核获得季度优胜单位的 +6 承建项目获得县(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2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6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2 承建项目获得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1 科技进步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工法的 +8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工法的 +6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工法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6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2 获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 +6 获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 +4 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 3 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 2 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 1 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 日期为准。 附件 2 园林绿化企业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南通市园林绿化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 — 六。 综合考核用表之一 (园林绿化工程概况 )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内容 工程用地总面积(平 方米) 构筑物面积(平方米)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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