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合同书最新版本doc内容摘要: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以及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 第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 一 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 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7 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无效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 , 甲方 可以 裁减人员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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