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违反合同提前支付,也不得无故截留、扣押,经同意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必须支付给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单位,不得汇到其它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无论是 市 外的施工企业,一律凭 华阴市 与工程相关的正式税务发票,不得先付款后开票,也不得以其它凭证替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决算付款时,必须扣除各项应扣除经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建设 单位对新建工程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在评审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缴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应及时缴存单位银行帐户。 各种保证金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按时返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配有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要服从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款的拨付程序。 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根据合同和施工进度,经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填写《 华阴市 政府性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简称拨款申请单),送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或按预算批准书中规定 的经费投资渠道支出。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工作,调整会计科目。 八、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选派或外聘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同志具体负责基建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额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基建工程委托 市 质监站质监, 100 万元以上的同时实行社会监理。 实行工程质量建设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图纸论证、施工预、决算等工作,建设单位都应事先与卫生局联系,卫生局选派人员全程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一切工程技术资料,做好施工日记。 坚持现场跟班验收、鉴证、监督和检查,决不能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就签证,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 同时要有管理人员签字,建设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按季向市 卫生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卫生系统承揽 基建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纸要送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尽量减少施工中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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