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医院管理内容摘要:

,取得患者理解。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应做好对科室、医生、排班和停诊等信息的维护,保持平台信息的及时更新,确保医院、科室、专家与排班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保证 预约诊疗服务数据及时反馈到 HIS 系统与平台。 第十四条 医院应 公布预约诊疗服务咨询及投诉电话,并做好情况反馈。 第十五条:医院应及时完成预约诊疗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规范预约诊疗服务流程,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督查及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组织管理、流程设置、操作规范、预约率、爽约率、号源开放数等,考核结果与各医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6 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 服务商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获取标准、统一、便捷的预约服务,规范我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规范参与预约诊疗服务商的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实施全省统一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拥有热线电话、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营业厅服务终端等渠道,并经过浙江省卫生厅批准同意通过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向公众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服务商。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是指由浙江省卫生厅组织,由各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接入全省二级以上医院的公益性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是基于标准规范的省级统一预约诊疗服务系统。 第二章 服务商准入要求 第四条 浙江省卫生厅负责选择接入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的服务商,并与系统承建方共同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及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 第五条 参与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的服务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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