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北京交通网-政务站内容摘要:

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工作机制”。 经过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帐。 台帐列明整改主责单位、负责人、整改 要求、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方式等项目,实行隐患整改的动态管理。 第 十 八 条 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分类挂账按照以下原 6 则确定: ( 一 )对于 安全 生产 经营 单位不能自行消除,需要 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 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列为行业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 二 )对于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协调解决,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市交通委确认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列为市级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第 十 九 条 隐患整改主责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 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行业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市级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市交通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细化各类挂账隐患项目的管 理,督促指导有挂账隐患项目的单位落实 整改 方 案 ; 明确整改进度要求 ;全面了解挂账隐患整改进度和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过程定期组织检查,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 二十 一 条 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销账;验收不合 格的,落实措施继续整改。 验收工作应有验收记录、验收人员意见及签字等内容。 ( 一 )行业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由 行业监管部门 组织,参加人员有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企业相关人员,必 7 要时可邀请市交通委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 二 )市级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按照市安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二 条 各类挂账隐患项目一般要在限定时限内整改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限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各类挂账隐患,行业监管部门需及时向市交通委报告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并要加强监管,确保各类挂账隐患的治理进度。 属于市级挂账隐患项目的延期整改,由市交通委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 三节 问责制度 第二十 三 条 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 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或履职不力的; (三)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第 二 十 四 条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市交通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行业监管部门 8 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市交通委工作人员、行业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 二十 五 条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谈话,口头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 )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 二 十 六 条 对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或减少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对拒不改变错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从重追究。 第二 十 七 条 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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