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之大宗设备采购合同模版内容摘要:

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 工 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试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合同编号: 第 11 页 共 24 页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 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监造,及监造的程度。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 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在 30 天内 开箱检查,卖方应按买方通知要求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 ,由卖方处理解决。 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 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提出,并在接到通知后 14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上述买方书面通知中的要求即告成立。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验收或检验中对验收或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或在性能试验(初验)、终验及保证期内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检验、验收过程中对检验记录、验收记录或结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 由双方 共同 委托买方所在地的一家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 检验 或鉴定 结果对 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 或鉴定 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若卖方未及时参加委托的,买方有权单方直接委托 ,卖方对该鉴定结论不持异议。 合同编号: 第 12 页 共 24 页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 条至第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 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也 有权从双方的其他合同款项中扣除。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 、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15 天,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第 条和第 条承担责任。 若更换或修理造成买方设备、买方生产线停产,或买方生产线推迟投产,卖方按第 条承担责任。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提出异议及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买方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180 天。 对质量提出异议的质量检验期间见第 条。 上述第 至第 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及质量 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验收和保修 本合同设备由卖方根据其提供给买方的并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须负责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并对重要工序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确认)。 重要工序见附件一。 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或/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或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设备应按本合同及附件 一 的规定进行交付,按本合同及附件 一和 附件 三 规定的时间、期限及安排进行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 验(即初验)、保证期内试运行、终验和质量保修。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 附件一 的要求进行。 验收标准:按第 条的质量标准执行,若达不到质量标准,则卖方设备及相关工作不合格。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10 天,否则将按第 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若卖方未按上述时间及时调试并解决出现的设备问题,造成买方设备停产、买方生产线停产或买方生产线推迟投产的,卖方按本合同第 条承担 责任。 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 附件一 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同意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但并不免除卖方消除上述缺陷的义务。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 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应由卖合同编号: 第 13 页 共 24 页 方采取措施并承担费用,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 若卖方拒绝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则视为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不合格。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 附件一 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本合同第 条执行。 如性能试验合格,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 10 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后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 值。 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 六 个月内,如由于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则 视为 性能验收试验 顺利完成。 初验合格后,设备进入保证期,保证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和技术问题,均由卖方立即无偿解决。 保证期满,进行终验。 若终验不合格,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 条承担违约责任。 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 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过程中被发现 的 设备的隐患 (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无论是否在保证期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同样,无论之前是否对技术资料进行验收或签署相关文件,均不能视为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也不能视为技术资料提供不全 责任的解除,卖方仍应更换、补充未提供的技术资料。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 /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二种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要求卖方承担费用: ( a) 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 人) 合同编号: 第 14 页 共 24 页 h──人时(小时 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 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b) 承担 所涉及设备 价款 20%的补偿金。 买方同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修期 为 最终验收 合格之日起 至设备寿命期终止。 买方可要求卖方以书面形式出具质量保修函,以保证对买方产品的质量保修承诺。 在质量保修期内,一旦买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自身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卖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提供免工时费维修,但材料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若自买方通知之日起期满三十天仍无法修复的,买方可找他人修复,费用卖方承担,也有权要求卖方立即予以更换,若自买方通知之日起期满六十天仍未更换完毕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 若卖方的质量承诺、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 (或维修期) 长于本合同的约定的,以较长者为准。 对质量提出质量异议的质量检验期间 与保证期相同 ,但 如在检验期内因质量问题对设备进行修改和更换的,检验期自对修改或更换的设备重新初验合格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对于潜在缺陷的检验期不受本条的 时间 限制。 不论是否进行了初验、试运行或终验,以及是否签署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及质量保修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也不影响买方在质量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若在任何试验、验收、安装与调试过程中,或在保证期与质量保修期内,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买方要求到达现场参加相关工作与会议,或签署会议纪要的,买方单方签署的记录与报告将视为成立,作为有效检验或验收记录,卖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故障排除: 为避免争议,设备发 生任何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设计性能的情形(“故障”),卖方承诺首先 在买方通知 (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可以证明的方式均可) 发生出二十 四 小时内 对故障进行维修或以其他方式排除故障 ,否则,超出时间根据合同总额每天承担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且买方有权按 条处理。 故障排除后,应由双方工程师共同确认故障发生的原因。 买方和卖方应分别为各自原因引起的故障承担 责任。 但如该等故障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则双方应平均分摊该等成本。 11 保证与索赔 保证期是指设备初验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若卖方的质量承诺、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中规定的保证期长于本合同的约定的,以较合同编号: 第 15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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