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 第 四 十 二 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 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员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员工人身安全的, 员工 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 三 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问题解决完毕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 (一)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三)借用、租用用人单位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五 )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 违反劳动纪律 的,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 的,泄漏商业秘密或侵害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害 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被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 人民法院判 处 刑罚 的包括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第四十 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员工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 ) 员工 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 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 七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 办 法第四十 五 条、第四十 六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八 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 解除 理由通知 批准解除单位的同级 工会。 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 四 十 九 条 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期满前预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 三十 日前通知到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 第五 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终止、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续订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 五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 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四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五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六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五 十 二 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 办 法第四十 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 办 法第四十 七 条第 ( 二 )项 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 办 法第 四 十 二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 办 法第 四 十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 办 法第四十 五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 办 法第四十 六 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 办 法第 五 十 一 条第( 一 )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 办 法第 五 十 一 条第 (五)项 、第 (六)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 四 条 员工根据本办法第四十 一 条规定,由员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 在石油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 员工 ,在原用人单位 的 工作 年限 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五 十 五 条 经济补偿按 员工 在本 用人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员工 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员工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本地区上年度 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 员工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 六 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 、当地政府有关 规定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集团
相关推荐
的行政和经济处分,并且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利用产品作为打架工具的,以产品成本的十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
(5)凡未按以上程序请假或超过权限批的假,一律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未转正的学徒工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事假不超过 3 天。 学徒期事假累计超过 7 天,且顺延其学徒期一个月。 (7)事假除扣事假工资外 (包括当月岗位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 ),还要按比例扣除按实出勤计发的各类奖金和补贴。 2.病假 22 (1)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
老张医疗期满公司可否给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老张拒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公司如何处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法律事务中心 医疗期的规定 工龄 司龄 医疗期 累计计算时间 < 10 年,< 5 年, 3 个月, 6 个月内 ≥ 5 年, 6 个月, 12 个月内 ≥ 10 年,< 5 年, 6 个月, 12 个月内 ≥ 5 年,< 10 年, 9 个月, 15 个月内 ≥ 10 年,< 15 年, 12
【范本条款】 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以下第种方案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
之外, 甲 方 不得与 乙方 约定由 乙方 承担违约金。 五、 甲 乙 双 方 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2 甲 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户 籍 类型(城镇、 农村 )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