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法条解读内容摘要:

定过程中都没有过的,可以说,建国以来,除了制定《宪法》外,没有哪一部法律象《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全社会这么广泛的关注。 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它对我们今后劳资关系甚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 尤其是我们在座的各位企业老总和人事经理们,更应该关注和重视这部《劳动合同法》,学好《劳动合同法》,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不必 要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我们劳动保障局这次共组织了四个讲课小组,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大面积的全面培训。 由于《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不久,还没有正式实施,对我们来讲也是在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所以今天也谈不上是给大家讲课,应该是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一共是八章九十八条,我们每个人手头都有一本《劳动合同法》单行本,大家翻开来我们一起逐条学习,逐条给大家解读一下,尤其是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条款,我们将重点跟大家 讲解。 法律条文一般都有一些法律方面的术语,而且它的意思表达都十分精炼,学习法律条文,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理解它所表达的意思和内容。 所以,我们讲课的方式就是这样,和大家一起逐条学习,逐条进行解读,一些重点条文我们还会从我们学习和认识的角度,提醒大家在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 希望大家能认真听讲。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解读】 这第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 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共有三层意思: 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 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 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两种观点争论很大。 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 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而且,劳动合同立法主要是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 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 到损害。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这一条大家一看就很清楚,我们这里不再多做解释了。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 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 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 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 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 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 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 这样的劳动合 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 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 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 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 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 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 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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