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很详细-协议范本样例模版内容摘要:

验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交接验收 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与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工程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与土建或 其它专业承包人进行分期分批交接验收。 承包方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准备交接验收记录,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 第 12条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 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 临边洞口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第 13条 合同价款支付与调整 合同价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人员及机具全部进入施工现场两天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 违约责任。 预付款担保 为确保预付款用于本工程,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由发包方指定银行出具的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工程进度款 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 元。 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工程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延期支付的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 元。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内结清。 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在约定工程量完成的前 3 天内,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等有效文件核实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 时通知承包方参加。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7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施工中因实际情况需要对施工图进行变更时,承包方应提交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经发包方同意并确认后方可按照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的内容进行变更施工。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工程量的计量中,复合纤维加固面 积的计算按复合纤维材料实际粘贴的面积计算,交叉和多层粘贴处应按实际粘贴分层计算。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涉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合同双方均无责任过错的,合同总价金额根据增加工程量作相应调整,增加款项与其他工程款项同期支付。 如遇合同价款调整,承包方应当在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 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 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 3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附件二相应单价调整,附件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由承包方提出单价,发包方确认。 第 14条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变更事宜,双方确认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 工作。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合同价款换用后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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