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立人事权且设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其人事部正职负责人由总公司人事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财务部正职负责人由财务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他部门一级的经理由各专业公司考核、聘任、解聘后报人事本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应遵照总公司分类分级垂直管理的体制,派出人员担任其下属企业人事部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必要时其下属企业可以由人事本部视情况核准设立人事部,似乎本部可派出人员担任此下属企业人事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子公司部门一级的经理由各 子公司总经理考核聘任、解聘后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上述各级管理岗位的聘任、解聘均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任 应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的领导岗位人员,首先由总公司总经理初选(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一级领导岗位人员,可由该专业公司提名并将推荐材料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填写领导岗位聘任表报总公司总经理。 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事本部负责办理聘任手续。 (二)解聘 应由总公司总经理解聘的领导岗位人员,由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和总松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人事本部向总公司总经理提交解聘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事本部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 总公司人员外派 第十七条 总公司委派总公司正式职工(含专业公司人员)长驻京外 11 所属企业各级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总公司外派人员。 人事本部负责外派人员的组织、协调、考核、报批。 第十八条 总公司外派人员由所在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据外派岗位的需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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