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任何修改或变更均须呈交 HITS 批准(除非该等修改或变更微小,对 酒店 的质量、特色或者营运没有影响), HITS 不得无理拒绝批准或者延迟批准。 在 本合同 项下的 有效期内 及之后 的 任何时候 , HITS 提供的 与提供 技术服务 相关的 所有规格和标准、设计理念、空间规划、建议及其他书面材料都应当为HITS 的排他的知识产权。 业主 理解并同意该等材料是提供给 业主 使用的, 除 与项目 有关 且必需的 复制、使用外, 在 其他 任何情况下,未经 HITS 书面同意,业主都不应 制作该等材料的复制品、复印品或用作他用 ;并且 项目 竣工或终止时 (视实际情况而定) , 所有该等书面材料都应 归还给 HITS,或者 依其决定被销毁。 第六条 方案的批准 与上述顾问及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应规定 : 所有构思、 方案 、技术规格及设计等文件,以及日后对该等文件所作出的或批准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应在其实施之前呈交业主 及 HITS 审批。 业主 及 HITS 应就各项构思、 方案 、技术规格及设计进行商讨并取得一致意见,相互合作以确保: (a) 该等构思、 方案 、技术规格及设计符合 《设计建议和最低标准》; (b) 适当考虑到 业主 为 酒店 作出的 项目成本预算;以及 (c) 适当考虑到 业主 的完工时间表。 本合同 或其它文 件中凡是要求 HITS 对方案及技术规格 给予 批准之处,该等批准并不暗示或者被视为构成 HITS 就 酒店 建筑物的设计或建造(包括但不限于 酒店 建筑物的结构完整性或者人身安全要求)所发表的意见; HITS 亦不因该等批准而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HITS 对 方案 及技术规格的审查范围及批准仅限于建筑物当作 酒店 使用时,其空间的适当性和关系、质量标准以及美学。 HITS 依据 本合同 条款所进行的所有审查及批准,仅为 业主 及 HITS 的专有和排他的利益而作出,任何 其 他人 或 其 他方 均无权依 赖HITS 所作出的任何该等审查或批准。 第七条 技术服务 HITS 将 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向 业主 提供 本合同 的 附录 A 所列的 技术 服务( 下称 “ 技术服务 ” ) , 并提供 本合同 的 附录 A 所列的 、 所有 与 定的 《 设计建议和最低标准 》 严格一致 的规格和标准、空间规划、 设计 说 明及其他书面材料。 业主 应向 HITS 支付 肆 拾 伍 万美元( US$450,000) ,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 支付 : (a) 自 本合同 签 订 之日 起 三十( 30) 日 内 , 业主 应当 支付首期费用拾万美元( US$100,000) ; (b) 自 管理合同 签署 之日起十五( 15)日内, 业主 应当向 HITS 支付 拾 万美元( US$100,000) ; (c) 在完成上述 (a)和 (b)两项支付之后,余额 贰 拾 伍 万美元( US$250,000)应 等分 为 八 ( 8)期 、 按季度支付,其中首期付款应当在 管理合同 签订之日起的第三( 3)个月 到期并 支付 ,末期付款应当在 本合同 签订之日的 第三个( 3)个周年纪念日到期并支付。 在收到上述每笔付款时, HITS 应 向 业主 出具 一份正式的税务收据、一份发票、 或 一份 在 中国 有效的具有同等价值的收据。 HITS 承认 目前存在 外汇管制的 法规,并同意由于监管审查和批准 , 业主 可 以 最多用 十 ( 10) 个星期 的时间, 以美元或其他外国货币 向 HITS 付款。 业主 仅由于前句所述 的原因 延迟 , 不构成 违反本条款。 第 款 规定的收费包括 HITS 在提供 技术服务 时所产生的各项实际现金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 差旅费用。 业主 没有义务为 HITS 报销提供 技术服务 的费用。 技术服务 收费应在 HITS 的主营业地或者 HITS 不时指定的其它地方以美元或可自由兑换为美元的其它货币支付,该等付款不得扣除 中国 税务 机关 对该等款项征收的任何所得税、预 提 税、增值税或者任何其它税项,亦不得扣除任何银行收费或任何其它收费。 如果 中国 税务 机关 对该等 技术服务 收费征收任何所得税、预 提 税或其它 类似 税项, 则上述 技术服务 收费应根据该 等 税务 机关 所征收的任何税 额 而相应 增加 , 以 使 HITS 能够收到 与该等税 额 未被征收或评估时 的金 额相同的 技术服务 收费。 如果 中国 对上述收费征收任何营业增值税,则上述 收费应加计所征收的增值税额。 HITS 应承担因 收取 技术服务收费而在 中国 境外产生的税费。 在 本合同 签署日的第三 个 ( 3)个周年纪念日 之后, HITS 不应被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 , 如果在 第三 个 ( 3)个周年纪念日 时, (a)本合同 保持全面有效, (b)所有 客房 尚 未 竣工并 未 对公众 开业,并且 (c)HITS 选择继续提供有关服务,则从 HITS 向 业主 发出有意继续提供该等服务的通知之时起,上述服务收费将每三( 3)个月增加 叁 万 伍仟 美元( US$35,000),直至 酒店 的 正式开业 为止 ; 但 如 果 酒店 的建造 在 发出该通知之后 一( 1) 年内仍无法完成,则 HITS 可以 通知 业主 其 将终止该等服务。 如果 管理合同 、 策略合同 和 许可合同 未能在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 3)个月内 得到 签署,则除非 本合同 双方有其他约定, 本合同 将自动终止。 HITS 有义务于该等终止之后的十五( 15)个工作日内,向 业主 返还从 业主 收取的首期付款的百分之五十 ( 50%) ,相当于依据本合同 第 ( a)款 收取的伍万 美元( US$50,000)。 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 如果 本合同 在任何时候因 HITS 违约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终止, 业主 届时应向 HITS 支付 根据 第 款 在上述终止之日到期并应付的 技术服务 收费。 第八条 违约 下列事件应构成违约: (1) 任何一方未能于到期日后 六 十( 60)个公历日内向另一方支付 本合同 规定之任何款项; (2) 任何一方依据破产法提起自愿破产、无力偿债的申请,或提起公司重组的申请; (3) 任何一方同意一项非自愿破产申请,或任何一方未能于批准该非自愿破产申请的命令签署后六十 ( 60)个公历日内撤销该命令; (4) 任何一方的全部或任何重大财产被指定财产接管人; (5) 任何有管辖权法院依据某一债权人的申请发布命令、判决或裁定,宣布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批准公司重组的申请,或委任财产接管人、 托管人 或清算人,处理该方的全部或重大资产,且该项命令、判决或裁定在任何连续一百二十( 120)个公历日之期 间 未中止并保持有效; (6)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信守或完成 本合同 、 管理合同 、 策略合同 或 许可合同规定之任何其它重要约定、承诺、义务或条件,且在接获有关违约事项通知三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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