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营业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营业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营业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表》 中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 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营业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四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营业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六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营业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营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营业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营业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营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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