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上门集中服务规范化操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的营业机构负责上门集中服务的具体办理和管理。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开 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相关业务操作应在完善协议签订等业务手续后,通过本行新综合柜面系统、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手机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办理。 第十七条 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前,应按照新综合柜面系统管理规定 为上门服务业务经办人员预设业务操作权限。 业务经办人员操作权限限于: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客户注册、账户绑定及加挂、介质工本费(押金)收取等除登录密码、支付重码重置外的电子银行专用交易,对私客户信息建立及维护、借记卡开户、系统登录、查询等必要的业务配套或辅助交易。 业务经办人员不得有现金存取、客户账户对外转账等与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无关的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开 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前,支行应将上门服务 业务经办人员在电子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设置为上门服务专用角色。 上门服务专用角色的业务操作权限由总行电子银行部设置。 第十九条 上门服务人员不得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 (一) 对公账户和与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无关的对私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 各类现金存取、客户账户对外转账交易; (三) 代购和传送各类非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必需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 办理客户预留签章的更换和挂失; (五) 办理客户账户密码的挂失和重置; (六) 办理客户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发; (七) 改变客户账户状态; (八) 为客户办理各类错账的更正; (九) 代客户填制凭证; (十) 办理客户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及证书密码的重置; (十一) 其他未经允许交易。 第二十条 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涉及业务收费的,上门服务人员只能选择转账方式收取,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的目标客户为具有一定 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并可实现业务集中办理的优质客户。 各支行对提供上门集中服务的对象应从严掌握,坚持安全第一、效益明显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不得提供上门集中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支行及营业机构应与目标客户所属单位或具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加强沟通,取得其在业务组织、安全保障方面的支持,确保业务开展效果。 第二十三条 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应由营业机构报支行个人业务部门审核,安全保卫和 会计财务部门确认,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后实施。 在开展该项业务前,支行应将审批通过的《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审批表》(附件 1)向总行电子银行部报备,将业务设备和网络配置方案向总行科技信息部报备。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上门集中服务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开展电子银行上门集中服务,支行及营业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安全管理: (一)业务场所安全:提前勘察,尽量选择与外界隔离较好,较易进行业务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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