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户风险状况相吻合; 对初评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级审批。 有权人 在审批权限内对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可单独办理,也可随客户统一授信或具体信贷业务一并办理。 如评级审批层级高于统一授信或信贷业务审批层级,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 7 —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评级包括集团整体评级和集团成员独立评级。 集团 客户 整体评级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集团成员独立 评级由各集团成员的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 ( 集团本部 ) 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 Ⅹ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指 定。 第二十五条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采用集团客户 合并报表 对集团客户 进行整体评级 ,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或集团本部 )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分别对集团成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 整体 评级;该比例低于 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 整体 评级。 第二十六条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不评定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等级。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级加分条件及标 准 — 8 — (一)大中型 企业评级 加分条件及标准。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加分合计不得超过 5 分 : 、供水、供气(天然气)、通信、烟草等垄断性企业或行业,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3000 万元以上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3 分的加分; 、国家级保护知识产权等荣誉并仍有效的;或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工艺并投入生产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由 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二)小 型 企业评级加分条件及标准。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加分合计不得超过 5 分: 300 万元以上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3分的加分; 属 Ⅹ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的, 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仍在有效期内),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理 由 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2 分的加分。 (三) 对 事业法人 有充分 评级加分 理由的,可酌情给予 不超过 5 分的加分。 第二十八条 评级限制 (一) 法人客户若有以下情形 之一 的,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 B 级 : 或会计师事务所等 对客户财务状况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重大事项保留意见的; ,如违 — 9 — 规经营、重大违约事件、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经营持续恶化、 严重偷税漏税、 主要领导涉及经济或刑事案件等; 贷款 风险分类 为次级 的。 (二) 法人客户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其信用等级为 C 级: (一) 属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产能过剩行业 的; (二)关、停、资不抵债的; (三)生产经营不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已无法编制财务报表的; (四)客户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 在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 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 (五) 以 骗取信用为目的,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评级资料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 (七)存量 贷款风险分类为可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客户评级中客户财务及经济状况不 涉及某些评价指标的,此部分评价指标可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七章 评级管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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